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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工廠的拆遷補償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賠償標準都是按各省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通常會按照工廠的規模大小,綜合評估工廠的價值,以及損失情況來進行補償。工廠拆遷一般涉及土地、建筑物,設施設備和人員的安置等情況,情形復雜,可以請求專業人士進行綜合資產的評估。
蘇州市工業園區工廠拆遷政策解讀
蘇州市工業園區工廠拆遷政策解讀:根據蘇州市工業園區的相關規定,工廠拆遷補償標準是根據工廠的性質、規模、產值等因素來確定的。拆遷補償包括經濟補償和安置補助兩部分。經濟補償主要涵蓋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設備補償費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計算。安置補助包括職工安置費、社會保險費、培訓費等,旨在幫助職工順利轉崗。拆遷補償標準的查詢可通過相關部門的官方網站或咨詢電話進行了解。值得注意的是,具體的拆遷政策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更新,建議及時關注相關通知和公告。
蘇州市工廠的拆遷補償標準并沒有統一規定,根據工廠的規模、價值和損失情況等因素來確定。拆遷涉及土地、建筑物、設施設備和人員安置等復雜情況,建議咨詢專業人士進行綜合資產評估。根據蘇州市工業園區規定,拆遷補償包括經濟補償和安置補助兩部分,具體計算方法根據不同情況而定。查詢拆遷補償標準可通過相關部門官方網站或咨詢電話了解,注意關注政策調整和更新的通知和公告。
房屋拆遷給予貨幣補償的標準是按照每平方幾百元的價格來進行不同的補償,房屋拆遷給予貨幣補償的標準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標準是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的價值可以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一、房屋拆遷賠償款遲遲不給怎么辦?
如果對補償協議中補償的數額沒有異議,只是一直拿不到協議中寫明的補償款的話。可以就協議的履行到法院起訴。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所以如果拆遷部門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補償款,那被拆遷人可以拿著協議到法院去起訴要求履行。
拆遷賠償款一般四十五個工作日到賬。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
酒店拆遷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被征收酒店房屋價值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酒店被征收前的經濟效益、酒店的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
4、酒店的裝潢、設備以及解聘員工等補償費用。具體需要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
5、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獎勵費等。
一、蘇州鄉下宅基地拆遷子女怎么安置
農村房屋拆遷的,經濟補償款怎么分配可以由家庭成員之間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農村房屋拆遷一般規定
補償安置依據: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如記載與實際不符的,除已依法確認的違章建筑外,應以實際面積為準。
特別情況的處理:
1、征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征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建房批準文件內容補償,也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違法并應無償拆除的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補償。
4、一拆遷范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征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如當地規定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的,從其規定。
三、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做哪些工作?
(1)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房屋權屬登記檔案進行登記。
(3)調查登記工作結束后,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十五日內予以核實并告知申請人。
(4)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設定有抵押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5)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工作的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條例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拆遷補償款發放流程是怎樣的:
1、征地告知書
2、征地公告
3、補償登記
4、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5、補償安置方案
6、聽證
7、審批通過補償安置方案
8、支付補償款
拆遷補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居民書面承諾不再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及本方案規定的定銷商品房居住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不含房屋室內裝修價值和房屋附屬建筑或構筑物價值)的25%予以獎勵。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和被征收房屋價值在同一評估時點分別計算價格后,結清差價。涉及房屋附屬物的,不做產權調換。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遇到強拆怎么辦:
應當采用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注意收集證據,確定非法強拆的責任主體。被拆遷人在遇到房屋非法強拆之前,一定要現場拍照、錄像取證。
(2)及時維權,不能長期“信訪”耽誤了起訴期限。
拆遷補償標準及流程是房屋拆遷補償的重要內容,其中房屋補償費按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按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時,需注意相關流程及標準。在遇到強拆時,拆遷戶應當及時維權,注意收集證據,確定非法強拆的責任主體,并采取相應方式進行維權。
公房拆遷,承租人能繼承嗎?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對承租人身份展開爭奪。因為承租人是誰決定了誰有權和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法律規定也明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權某種意義上講具有繼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喪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也就是說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中具備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都可以繼續承租。
第三章 拆遷抵償與安頓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法令、法規和本法令規則對被拆遷人給予抵償。
拆除未超過同意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閱剩余期限給予抵償;拆除違法建筑、超過同意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抵償。
第十九條 拆遷抵償的方法,能夠施行錢銀抵償,也能夠施行房子產權互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子錢銀抵償的金額,依據下列要素,以房地產市場評價報價斷定,具體方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據省有關規則擬定:
(一)被拆遷房子重置價、房子裝修評價值、附屬物評價值,以及房子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要素;
(二)被拆遷房子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子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備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要素;
(三)被拆遷房子建筑面積。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所房子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添加百分之十的錢銀抵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子重置價僅指房子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處理部門依據房子的結構和等級斷定,按年度發布。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則斷定:
(一)姑蘇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斷定發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子所在區位和用處分類斷定。其間,姑蘇工業園區、姑蘇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處理委員會或許人民政府依據實際情況斷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斷定或許同意的區位基準價以及抵償核算方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陳述后按年度發布。
(二)縣級市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依據實際情況斷定發布,并報姑蘇市房子拆遷處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子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抵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核算。
劃撥用地折扣是指在區位抵償中應當扣除的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折扣適用于拆遷以劃撥方法獲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劃撥用地折扣率由疆土處理部門會同房子拆遷處理部門斷定發布。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條 私房、單位自有房子以房子所有權證斷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積,直管公房以房產處理部門提供的材料斷定房子承租人和建筑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斷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子分為住所房子和非住所房子,以房子所有權證記載的用處或許建造工程計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斷定。房子所有權證未清晰用處的,以房子檔案記載的用處斷定。
被拆遷的非住所房子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法斷定。
第二十四條 住所房子改作非住所房子使用的,按照下列條件斷定:
(一)私房自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子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并已處理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許直系親屬(含配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用同意文件。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子租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子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有房子租借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借許可證,有與房子租借合同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用同意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戶開業:有原住房租借證、房子租借許可證,有與原承租戶或許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用同意文件。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自營或許租借營業的,參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則的條件斷定。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能夠依據本地實際情況擬定斷定規范。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托付市和縣級市房產、房子拆遷處理部門審定發布的拆遷房子評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子進行評價,并締結托付合同。評價費用由拆遷人承當。
承受托付的評價機構應當按照托付合同約好的時間出具估價陳述。當事人對評價結果有貳言的,能夠自收到估價陳述之日起三日內,向原評價機構書面請求復核;原評價機構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復核陳述。
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貳言的,能夠自收到復核陳述之日起三日內,向房產處理部門請求鑒定。鑒定費用由過錯方承當。
評價機構不得勾結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房子的評價技術規范、評價爭議處理方法,由市房產處理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則擬定。
第二十六條 施行房子產權互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法令第二十條的規則,評價斷定被拆遷房子錢銀抵償的金額與所互換房子的市場報價,結清產權互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子的附屬物,不作產權互換,由拆遷人給予錢銀抵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子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令、法規的規則和城市計劃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遷人也能夠選擇錢銀抵償,仍用于公益事業建造。
第二十八條 拆遷以規范租金租借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子,被拆遷人選擇錢銀抵償,與房子承租人解除租借聯系的,拆遷人按照下列方法給予抵償:
(一)住所房子:錢銀抵償的金額(不含房子裝修評價值)的百分之二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八十給房子承租人,房子裝修抵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二)非住所房子:錢銀抵償的金額(不含房子裝修評價值)的百分之三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七十給房子承租人,房子裝修抵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不選擇本法令第十九條規則的拆遷抵償方法,又無力購房的,能夠向拆遷人提出請求,由拆遷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子以規范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區位抵償部分后的房子錢銀抵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子承租人不選擇本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則的拆遷抵償方法,又無力購房的,能夠向拆遷人提出請求,由拆遷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子以規范租金租住。
第三十條 用于產權互換的安頓房子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處理房子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材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子進行產權互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處理的有關規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所房子按照以下方法計戶:
(一)自住私房憑房子所有權證計戶;
(二)租住私房憑租用憑證和戶口簿計戶;
(三)租住直管公房憑公有住房租借證計戶;
(四)租住單位自有房子憑公有住房租借證或許租借單位證明計戶。
拆遷非住所房子按照以下方法計戶:
(一)非住所房子自用的,憑房子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二)非住所房子租借的,憑房子租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許房子承租人在規則的搬家期限內提前搬家的,拆遷人應當適當發給搬家獎賞費。獎賞規范由拆遷人斷定,并報房子拆遷處理部門同意后發布施行。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則付給被拆遷人或許房子承租人搬家抵償費。
施行錢銀抵償的,被拆遷人或許房子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給六個月的臨時安頓抵償費。被拆遷人施行房子產權互換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按照約好的過渡期限付給臨時安頓抵償費;因拆遷人責任延伸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添加臨時安頓抵償費。
搬家抵償費、臨時安頓抵償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的抵償規范,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子拆遷處理部門依據省有關規則核定發布。
第三十四條 因拆遷非住所房子形成被拆遷人或許房子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抵償,具體抵償規范,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子拆遷處理部門核定發布。
第三十五條 本法令涉及的報價規范適用時點,以房子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準。
第四章 法令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令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子拆遷處理部門按照有關法令、法規的規則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獲得房子拆遷許可證施行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獲得房子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子拆遷許可證斷定的拆遷范圍施行房子拆遷的;
(四)托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施行房子拆遷的;
(五)擅自延伸拆遷期限的;
(六)承受托付的拆遷施行單位違反規則轉讓房子拆遷事務的。
拆遷人、拆遷施行單位有前款行為之
一,形成被拆遷人或許房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當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房子評價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勾結,故意壓低或許舉高被拆遷房子的房地產市場評價報價,對另一方當事人形成損失的,拆遷房子評價機構應當依法承當賠償責任;并由房產處理部門回收資質(格)證書或許公告資質(格)證書作廢,對拆遷房子評價機構能夠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能夠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拆遷施行單位及其作業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許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子拆遷處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能夠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脅迫、侮辱、毆傷房子拆遷作業人員,阻礙房子拆遷作業人員依法拆遷房子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處理處罰的法令規則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子拆遷處理部門及其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則核發房子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同意文件的;
(二)核發房子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同意文件后不履行監督處理職責或許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照本法令規則發布公告的;
(四)房子拆遷處理部門作為拆遷人或許承受托付施行房子拆遷的;
(五)違反本法令規則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反本法令規則施行強制拆遷的。
房子拆遷處理部門及其作業人員有前款行為之
一,給拆遷當事人形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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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如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張家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調查登記和采樣評估等情況,制定本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1、征收范圍:征收范圍為泗港集鎮區,具體為:楊舍鎮泗港街道川堂里2幢2301室,楊舍鎮泗港老街農民公寓房2幢M2、M3、門面104室、門面105室、201室、M7、202室、門面108室、112室,楊舍鎮泗港老街東首南側302室,楊舍鎮泗港街道老街1幢東起第1、2間、106室、西起第5間、104室、102室,楊舍鎮泗港街道老街農民公寓房3幢301室,楊舍鎮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幢M8、門面105-205室、門面103-203室,楊舍鎮泗港街道泗港新村302室,楊舍鎮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0幢303室、06#汽車庫,楊舍鎮泗港村10組,楊舍鎮泗港街道人民南路,楊舍鎮泗港街道人民南路西側(上述門牌如有出入,以規劃紅線圖確定的范圍為準)。該項目共計征收約27戶,其中住宅16戶,非住宅11戶(其中1戶工業用地),建筑面積共約5237.47平方米。2、實施時間: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征收政策:⑴補償方式:被征收人(住宅及商業性非住宅)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成套住宅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按照所提供的安置定銷房戶型,可提升一檔進行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安置定銷房最大戶型,且需要安置二套及二套以上的,按選擇的安置定銷房面積之和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最接近的組合方式實施調換。被征收房屋(住宅及商業性非住宅)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均按同一時點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時互結差價。工業用地非住宅按市場化評估,原則上采用貨幣補償方式。特殊情況在符合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及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可選擇其它安置方式。⑵評估機構的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住建部門公布的名錄中協商選定。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評估機構名錄,公布之日起5日內在征收現場登記被征收人的選擇意見,被征收范圍內半數以上被征收人(戶)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擇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后進行評估作業。如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在抽簽前5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抽簽時間和地點,并在公布的名錄中抽簽確定。抽簽過程與結果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⑶評估報告的異議處理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出具復核報告;評估結果沒有發生變化的,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被征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⑷計戶規則及面積認定標準被征收房屋憑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合法批準建造手續計戶。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和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記載為準。無房屋權屬證書或權屬檔案記載不明的,以合法批準建造手續為準;無合法批準建造手續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認定。住宅改作非住宅的,須提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的相關手續。對不予認定的非住宅,但有實際經營活動且持有有效營業執照一年以上的,可補償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補助等費用。⑸特殊情況的處理大病、殘疾、貧困補助標準按照張政辦〔2012〕38號文件相關內容執行。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經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8月2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有利于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古跡,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吳中區和相城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七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托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采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托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托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制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布。
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批準的區位基準價以及補償計算辦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縣級市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并報蘇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劃撥用地折扣是指在區位補償中應當扣除的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折扣適用于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劃撥用地折扣率由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公布。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條 私房、單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積,直管公房以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條件認定:
(一)私房自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并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親屬(含配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屋出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有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戶開業:有原住房租賃證、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原承租戶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自營或者出租營業的,參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認定。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認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委托市和縣級市房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公布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訂立委托合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出具估價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復核報告。
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仍用于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八條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八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二)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七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不選擇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后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選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
第三十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自住私房憑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二)租住私房憑租用憑證和戶口簿計戶;
(三)租住直管公房憑公有住房租賃證計戶;
(四)租住單位自有房屋憑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出租單位證明計戶。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憑房屋租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適當發給搬遷獎勵費。獎勵標準由拆遷人確定,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給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按照約定的過渡期限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的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涉及的價格標準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違反規定轉讓房屋拆遷業務的。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資質(格)證書或者公告資質(格)證書作廢,對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發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托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之一,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國家和省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城市開發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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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蘇州拆遷最新消息,蘇州拆遷最新消息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