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4河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規定是什么,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運用到司法鑒定的情況都是非常多的,為此我國也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了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但是不同的地方由于具體情況不同,該條例的內容也有所
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運用到司法鑒定的情況都是非常多的,為此我國也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了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但是不同的地方由于具體情況不同,該條例的內容也有所變化,那么河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的規定是什么呢?
河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司法鑒定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訴訟活動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檢驗、鑒別、分析和判斷的活動。
司法鑒定,包括司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以及其他學科或專業技術領域為訴訟活動需要所作的鑒定。
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由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司法鑒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司法鑒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
依法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實行行業自律。
公安、安全、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由公安、安全、司法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但不得從事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二章 司法鑒定機構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是指符合本條例設立條件,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并公告,為訴訟活動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學科和專業分類,建立并公布司法鑒定機構名冊。
第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
(一)具有鑒定人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中,中級以上職稱者不得少于六人,其中高級職稱者不得少于三人;
(二)具有與其鑒定范圍相適應的場所、技術設備和資金。
第八條 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后,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復審,復審合格后準予設立,并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
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申請的初審和復審,應當分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行業分設若干專家鑒定委員會。省專家鑒定委員會受理省內重大疑難司法鑒定,承擔省內復核性司法鑒定。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負責對有爭議的人身傷害醫學鑒定進行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進行醫學鑒定,以及為保外就醫者開具醫學證明。
省人民政府對其指定的醫院應當定期進行審查,并可根據審查結果和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超出其職責范圍從事司法鑒定,不得從事與其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鑒定。
第三章 司法鑒定人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取得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的專業技術人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學科和專業分類,建立并公布司法鑒定人員名冊。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培訓、考試、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確認其司法鑒定資格,并頒發司法鑒定執業證書:
(一)具有所從事專業執業資格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鑒定委托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有關資料;
(二)查驗現場、查閱鑒定必需的案卷,詢問與鑒定相關的當事人、證人、勘驗人;
(三)對不合法、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超出其職責范圍、技術能力的鑒定不予受理;
(四)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保留不同意見;
(五)對侵犯鑒定人獨立鑒定權的行為提出控告;
(六)按規定獲取鑒定報酬;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進行鑒定,并及時作出鑒定結論;
(二)對鑒定結論負責;
(三)依法出庭作證;
(四)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五)妥善保管鑒定的檢材、樣本和資料;
(六)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鑒定人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委托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四章 鑒定程序
第十七條 公安、安全、司法機關決定委托鑒定的,由公安、安全、司法機關從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建立的分類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名冊中抽選,并向被選中的司法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出具委托書。
當分類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名冊中,沒有鑒定專門技術性問題的相應機構或者人員時,公安、安全、司法機關可以根據訴訟需要,委托相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
受委托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本學科、專業的鑒定程序和技術標準進行鑒定,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權利,承擔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義務。
第十八條 公安、安全、司法機關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申請鑒定、委托鑒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受理司法鑒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鑒定委托書;
(二)聽取委托人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和鑒定要求;
(三)審查核對提供鑒定的檢材、樣本和資料;
(四)填寫司法鑒定受案登記表,制作《司法鑒定受理決定書》。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需要損毀或者用盡檢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簽字認可。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應當采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儀器設備,嚴格遵循鑒定程序和方法。凡實行標準化管理的檢驗技術,應按標準化檢驗技術進行鑒定。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鑒定人人數,但不得少于三人。
受檢人、鑒定人互為異性的,進行活體檢驗時,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在鑒定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所在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現屬于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
(二)確需補充鑒定資料而無法補充的;
(三)被鑒定人不予配合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四)鑒定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終止鑒定的,應當返還檢材、樣本、資料和剩余的鑒定費用。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補充鑒定:
(一)提供新的重要相關鑒定資料的;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的;
(三)其他原因確需補充鑒定的。
第二十五條 司法鑒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格的;
(二)提供鑒定資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四)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鑒定程序不合法的;
(六)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鑒定結論錯誤的。
重新鑒定不得由原鑒定機構和原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六條 對初次鑒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或者委托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重新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委托省專家鑒定委員會進行復核鑒定。經省專家鑒定委員會復核鑒定后,仍有異議的,可以委托省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省內其他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再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及時作出鑒定結論,制作鑒定文書。
鑒定文書應當符合行業規定的鑒定文書標準。
鑒定文書應當文字簡練,表述準確,論證充分,結論明確,必要時應附圖片和說明。
鑒定文書應由鑒定人簽名并加蓋司法鑒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九條 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鑒定文書和鑒定資料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 鑒定機構依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鑒定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進行司法鑒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撤銷司法鑒定結論,返還鑒定費用,并可處以鑒定費用一至三倍的罰款;拒不執行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司法鑒定許可證》,取消有關責任人的司法鑒定資格。
第三十三條 鑒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并返還鑒定費用:
(一)鑒定人違反鑒定程序,或者因過失導致司法鑒定結論明顯錯誤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后果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鑒定資格。
(二)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鑒定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鑒定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鑒定或者泄露鑒定秘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其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鑒定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關司法鑒定人予以追償。
第三十四條 鑒定人不履行保密義務,或者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或者對提供鑒定的檢材、樣本和資料保管不善,以致損毀、丟失使鑒定無法進行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鑒定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在司法鑒定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仲裁活動和其他非訴訟爭議活動中的鑒定,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
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時候,最好是按照該條例的規定進行才行,在這里還要告訴大家,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之后,鑒定人是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密的,如果不履行保密的義務,申請人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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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鄒博辰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