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咨委是個什么機構,一、區決咨委的性質和主要職責 區決咨委是區政府進行重大決策的咨詢研究機構,不具有行政職能。主要職責是受區政府委托,就相關事項提出咨詢、意見、建議或者可行性論證等。 (一)咨詢論證區政府擬實施的經濟社會
一、區決咨委的性質和主要職責
區決咨委是區政府進行重大決策的咨詢研究機構,不具有行政職能。主要職責是受區政府委托,就相關事項提出咨詢、意見、建議或者可行性論證等。
(一)咨詢論證區政府擬實施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重要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等;
(二)咨詢論證區政府解決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重點、難點問題的相關工作方案;
(三)收集、整理有關信息為區政府決策提供參考,接受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決策前咨詢,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
(四)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組織協調委員、專家開展相關調研活動;
(五)向區政府提出決策咨詢意見、建議等。
二、組織機構
區決咨委設主任一名,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兼任,負責領導區決咨委的工作;設常務副主任一名,由區政協一名領導兼任,負責區決咨委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工作;設副主任一名,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負責協調區決咨委日常工作。設委員若干名,由區發展改革局、區教育局、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城管執法局、惠城生態環境分局、區政策研究中心、區城市更新中心等相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共同參與區決咨委相關工作。
區決咨委辦公室設在區政府辦公室下屬事業單位區政策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由區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區司法局、區政府督查辦相關負責同志兼任,由區政府辦公室、區發展改革局、區司法局、區統計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單位指定若干人員兼任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傳達落實區委、區政府相關工作要求,以及區決咨委日常管理、綜合協調、業務研討、學習交流等事務。
區決咨委及其辦公室不集中辦公,依據工作任務需要協調相關人員參與相關工作。
區決咨委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個專家咨詢組,具體設置由區決咨委辦公室提出方案,經公開征集和各相關單位推薦專家名單后,報區決咨委領導審定。
三、專家選聘
區決咨委的咨詢專家實行聘任制。主要聘請在國家和省、市、區內具有較大影響、較深造詣、較高學術成就和較強創新實踐能力的專家、學者;有實踐經驗、有研究能力、熱心決策咨詢工作、身體狀況較好的離退休干部;在市場競爭中有效進行經營管理和資本運營的優秀企業家等。
區決咨委委員和咨詢專家每屆聘期5年,以區政府名義聘任,期滿后可連聘續聘。具體聘任人數和程序由區決咨委提出具體方案報區政府審定。
四、工作方式
(一)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按需征求區決咨委相關領域專家意見。
(二)涉及全區性重大決策、重要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等,在正式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主辦單位應當組織區決咨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提出意見,或者按需征求區決咨委意見。
(三)區政府視情況召開區決咨委座談會,直接聽取區決咨委專家的意見、建議。
五、經費保障
區決咨委開展相關調研交流、咨詢論證等活動的必要經費,由區財政予以保障。
法律分析:
該委員會隸屬于市司法局,由具有臨床醫學、藥學、法學等方面資質的人員組成,和衛生局沒有隸屬關系。由委員會成員作為第三方來依法調解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的矛盾,能夠使醫患雙方都信任。醫調委在醫患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可隨時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其調解結果受法律保護。醫調委是調解醫療糾紛的群眾性組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但只受理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的糾紛。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理事會,為協商、征求意見或討論問題而設立的組織,經選舉或任命構成或咨詢機構或擁有一定權利的組織。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九十一條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三條 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并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h3>四、醫調委是什么機構法律分析:
該委員會隸屬于市司法局,由具有臨床醫學、藥學、法學等方面資質的人員組成,和衛生局沒有隸屬關系。由委員會成員作為第三方來依法調解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的矛盾,能夠使醫患雙方都信任。醫調委在醫患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可隨時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其調解結果受法律保護。醫調委是調解醫療糾紛的群眾性組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但只受理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的糾紛。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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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決咨委是個什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