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條件包括哪些?,(一)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2、符合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一)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2、符合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及《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其他用地等;
3、取得規劃選址和土地審查意見;
4、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經計劃部門批準立項;
6、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二)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2、符合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
3、政府投資項目須經計劃部門批準立項;
4、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5、屬城市更新項目的,建筑物拆除和房地產證注銷工作已完成,且申請主體已取得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文件。
(三)以招拍掛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用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并簽署了成交確認書。
(四)臨時用地:
1、為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或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地質勘察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用地的,建設工程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2、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3、不影響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實施。利用概念土地利用是一個動態的概念,人類最早對土地的利用是直接從土地上獲取野獸、植物果實等食品;隨著人類社會分工和原始農業的產生,人類開始通過播種、收獲等農業活動獲得糧食等農產品;現在,人們常說的土地利用已經是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綜合行為了。土地利用的基本內容包括:土地資源的調查、分類、統計;土地利用程度、結構、效益等現狀分析;土地利用規劃;土地開發;土地保護。土地資源的調查、分類、統計是土地利用的基礎性工作,為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科學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析為更合理地利用土地指明了方向;土地利用規劃用于指導今后土地利用規劃的實踐;土地開發是土地的廣度和深度利用。人類通過利用土地來滿足自己的生存和發展需要,土地利用的三大目標是土地利用的經濟目標、生態系統目標和生態環境目標。中國人口眾多,土地資源相對不足,可開墾耕地資源已經很少,應更注重土地的集約利用;為保證國內糧食的供給應在農業優先的前提下,統籌安排用地比例。土地使用條件就是對于指定土地規范的相關指標,有規劃用地面積、出讓面積,建設總規模,容積率,綠化率,建筑限高等相關因素。這些內容在土地使用之前一定要規劃好,然后交于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如果土地使用條件的審核通過,就可以拿到土地使用證。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是:
首先,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轉讓市場,但在進入前,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換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方可進入轉讓市場。
其次,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出讓合同或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另外,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后也有限定條件:
一是新的受讓人不得改變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是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三是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房地產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轉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
2、轉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后轉讓。這里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屬于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二是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
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這樣規定,其目的在于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2、對準予轉讓的,又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是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進行轉讓;
第二種是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一、怎樣取得土地使用權
(一)土地出讓金:是土地批量出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是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也稱地價。它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金額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征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
(二)土地使用權劃撥: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五)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六)土地使用權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七)農村集體土地: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二、土地使用權要交什么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0.05%貼花。由立合同人繳納。
h3>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是什么?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是:
首先,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轉讓市場,但在進入前,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換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方可進入轉讓市場。
其次,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出讓合同或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另外,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后也有限定條件:
一是新的受讓人不得改變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是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三是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條件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條件包括哪些方面
●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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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條件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