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預審意見書和選址意見書有什么作用,土地預審意見書和選址意見書的作用,實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具體說有以下兩方面的意義:一是加強了建設用地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土地行
土地預審意見書和選址意見書的作用,實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具體說有以下兩方面的意義:
一是加強了建設用地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項目的選址定點、用地規模等進行審查,能有效地引導建設項目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防止建設用地盲目擴張,保護耕地,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
二是加強了服務的功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保證項目合理用地需求的有效措施,通過預審,參與項目的前期審查,及時掌握和了解建設項目用地情況。對合理的用地需求,通過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給予安排;對項目用地安排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辦法和途徑,就能保證建設的順利進行。審批事項: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辦事流程:申請-受理-審查-審核-審批-決定-制證發證;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選址申請表及申請報告(格式參考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模板,另在報告中說明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是否占用自然保護區等情況);
2.項目建設依據;
3.擬建項目用地范圍的標準地形圖(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項目用地邊界拐點坐標表及相應ARCGIS面文件;
4.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格式參考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初審意見模板,另在意見中說明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是否占用自然保護區、地質災害、壓覆礦等情況,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的符合性說明);
5.項目涉及敏感區域(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特定管轄區域)或敏感事項(涉及社會安全、環境風險、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的,提交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
6.建設項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出具規劃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出具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及論證意見;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踏勘論證報告;涉及節地評價的需提供建設項目節地評價方案及專家論證意見;建設項目涉及穿越生態保護紅線的,需提交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專題論證及專家論證意見;
7.需要編制規劃選址研究報告的,提交規劃選址研究報告,并附專家論證意見;
8.位于城市(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需提供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的備案證明或批復,未壓礦的需提供查詢核實情況說明,并附項目評估范圍區TXT格式坐標;
9.位于區域評估范圍外及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評估事項審批負面清單指導目錄內的建設項目,需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含專家審查意見及評估成果歸檔憑證);位于區域評估范圍內的,需提供建設項目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諾書;
10.土地分類面積表及項目TXT格式坐標。
審批條件:對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對,根據審核結果,作出相應的批復意見。
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第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 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法律分析:建設項目有關情況說明。內容包括擬建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擬選址符合兩規的情況、擬用地規模確定的依據、符合國家用地定額情況、申請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情況等;工業建設項目,還應說明項目用地投入產出強度等情況;由用地單位提供。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在通過國土資源部預審,并經國務院及國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國務院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由國土資源部直接下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建設項目擬選址位置圖;
3、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意向圖;
4、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提供項目備案文件;
5、需要編制規劃選址研究報告的項目,應提供具有相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的項目選址研究報告;
6、工業項目和建設在生態敏感區的項目,需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7、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與許可有關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流程:
1、受理(相關科室、分局);
2、審核(分管副局長);
3、審定(局長);
4、告知(行政審批大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h3>四、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是什么?法律分析:建設項目有關情況說明。內容包括擬建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擬選址符合兩規的情況、擬用地規模確定的依據、符合國家用地定額情況、申請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情況等;工業建設項目,還應說明項目用地投入產出強度等情況;由用地單位提供。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在通過國土資源部預審,并經國務院及國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國務院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由國土資源部直接下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預審意見書和選址意見書有什么作用
●土地預審意見書和選址意見書有什么作用和意義
●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區別
●土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的要件
●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區別
●土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意見書合并
●土地預審意見書范本
●土地預審意見書和選址意見書有什么作用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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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地預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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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6月1日09:00 辦案事由:撤銷補償意見書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預審意見書和選址意見書有什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