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文件具體內容,法律分析:一、 營造便捷高效、廉潔透明的更優政務環境工商登記便捷高效,實現工商注冊登記、印章刻制、領取發票和銀行開戶2個工作日內辦結,全面實行“三十證合一、一照一碼”,制定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完善審管銜接機制,進一步破解“
法律分析:
一、 營造便捷高效、廉潔透明的更優政務環境
工商登記便捷高效,實現工商注冊登記、印章刻制、領取發票和銀行開戶2個工作日內辦結,全面實行“三十證合一、一照一碼”,制定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完善審管銜接機制,進一步破解“準入不準營”問題。
優化流程壓縮時限,一般不動產登記壓縮至3個工作日內辦結,逐步構建“網上申請、一窗受理、集成服務”不動產登記一體化服務平臺,房屋交易、稅務征繳、不動產登記推行“數字化多圖聯審”模式,簡化施工圖審查程序,審查時間縮短為7個工作日,壓縮項目報建審批時間,實現一般工業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全流程審批時間40個工作日內完成,探索實施經營性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全流程審批時間5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 、營造要素齊全、開放共贏的更優市場環境
對列入年度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計劃的項目用地,予以應保盡保。對列入省級13個先進制造業集群名單和省級優先發展產業目錄及高標準廠房用地、且用地集約達到國家和省標準的,土地出讓起始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
進一步擴大人才“購房券”補貼覆蓋面,增強企業吸納人才的內生動力。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推行“信用承諾簡化審批”制度,推動全市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更好地融入國際市場。
三 、營造公平公正、成熟完善的更優法治環境
保護企業家的自主經營權,依法妥善處理各種涉企糾紛,發揮審判監督的糾錯功能,保障企業家對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權。
嚴格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適用范圍
依法慎重對企業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司法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
一、持續提升投資建設便利度
(一)優化再造投資項目前期審批流程。從辦成項目前期“一件事”出發,健全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加強項目立項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銜接,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對項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預審、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水土保持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等事項,實行項目單位編報一套材料,政府部門統一受理、同步評估、同步審批、統一反饋,加快項目落地。優化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審批流程,實現批復文件等在線打印。(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進一步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在確保安全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政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后作出相關承諾,政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加快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在線審批,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審批、規劃、消防等管理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2020年底前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涉及的行政許可、備案、評估評審、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等納入線上平臺,公開辦理標準和費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深入推進“多規合一”。抓緊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積極推進各類相關規劃數據銜接或整合,推動盡快消除規劃沖突和“矛盾圖斑”。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和規則,在用地、規劃、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各階段,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避免重復測繪。(自然資源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法律分析:“1”是維護穩定,是總綱、是重點、是主線,其他工作都要圍繞這個“1”來開展。
“2”是兩項重點任務,即脫貧攻堅、群眾工作。
“5”是五個具體要求,即建強基層黨組織、落實惠民政策、拓寬致富門路、辦好事實事、壯大黨員隊伍。
1+2+5要做到不斷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進一步用好穩定紅利,發揮自治區勞動力成本低、能源資源豐富等優勢,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吸引國內外各類企業來自治區投資興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法律分析:
“1+2”文件是指《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完善直屬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意見》《關于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的指導意見》。
基本內容: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部署,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要求,以明確決策范圍、規范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為重點,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三)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五)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六)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法律依據:
《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證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按照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部署,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要求,以明確決策范圍、規范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為重點,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三)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五)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六)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h3>四、自治區1+2文件指的是什么法律分析:“1”是維護穩定,是總綱、是重點、是主線,其他工作都要圍繞這個“1”來開展。
“2”是兩項重點任務,即脫貧攻堅、群眾工作。
“5”是五個具體要求,即建強基層黨組織、落實惠民政策、拓寬致富門路、辦好事實事、壯大黨員隊伍。
1+2+5要做到不斷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進一步用好穩定紅利,發揮自治區勞動力成本低、能源資源豐富等優勢,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吸引國內外各類企業來自治區投資興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1+2”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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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頭條-1+2文件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