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露天礦開采的法律規定,法律分析:禁采區內禁止設置露天開采的礦山,對于地下開采的礦山應從環境保護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后,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對于液(流)體礦產開發和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一般不受禁采區限制。目前各級礦產資源規劃分區是指礦產
法律分析:禁采區內禁止設置露天開采的礦山,對于地下開采的礦山應從環境保護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后,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對于液(流)體礦產開發和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一般不受禁采區限制。目前各級礦產資源規劃分區是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分區,可劃分為禁采區、開采區和限采區,三區之外的地域為其他地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1.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范疇,按建設用地進行審查報批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因此,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應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涉及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還須由國家進行征收,履行法律規定的土地征收相關程序。
2.明確建設用地有償取得,但能源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可以劃撥方式取得。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允許以劃撥方式取得,并明確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煤炭設施用地、電力設施用地等。
3.實行重要地區限制采礦制度和重要礦床不得壓覆原則
礦產資源的開采尤其是地下礦產資源的開采,將對開采地周邊的地理、環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國家規定了重要地區限制采礦的制度。如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地區以內,不得在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景區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
同時,為了促進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做出了重要礦床不得壓覆的規定。
4.采礦用地權利人必須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由于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為保證土地復墾的履行,國家先后發布相關政策規定明確土地復墾應堅持“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明確了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及評審的內容和要求。在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和土地復墾的實施中,國家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原有國有廢棄地。國土資源部1999年發布的《關于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58號)規定,國有工礦企業可以復墾原有國有廢棄地增加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置換因生產被破壞的農村集體耕地。
法律分析:《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是我國礦產資源開采限制的規定。這說明,我國是有礦產資源開采限制制度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h3>四、關于采礦用地有哪些法律規定1.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范疇,按建設用地進行審查報批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因此,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應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涉及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還須由國家進行征收,履行法律規定的土地征收相關程序。
2.明確建設用地有償取得,但能源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可以劃撥方式取得。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允許以劃撥方式取得,并明確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煤炭設施用地、電力設施用地等。
3.實行重要地區限制采礦制度和重要礦床不得壓覆原則
礦產資源的開采尤其是地下礦產資源的開采,將對開采地周邊的地理、環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國家規定了重要地區限制采礦的制度。如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地區以內,不得在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景區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
同時,為了促進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做出了重要礦床不得壓覆的規定。
4.采礦用地權利人必須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由于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為保證土地復墾的履行,國家先后發布相關政策規定明確土地復墾應堅持“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明確了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及評審的內容和要求。在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和土地復墾的實施中,國家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原有國有廢棄地。國土資源部1999年發布的《關于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58號)規定,國有工礦企業可以復墾原有國有廢棄地增加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置換因生產被破壞的農村集體耕地。
●國家對露天礦開采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露天礦山開采規定
●露天開采礦山禁止
●露天礦開采需辦哪些手續
●露天礦山開采規模劃分標準
●露天礦開采方案
●露天礦山開采現狀圖
●露天礦山開采規定
●露天礦的開采方法有哪幾種
●露天礦山開采原則是什么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頭條-國家對露天礦開采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