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道里區2024年拆遷規劃,哈爾濱新農鎮新江村房子能拆遷嗎,哈爾濱新農鎮新江村的房子是否能拆遷,主要取決于具體的拆遷政策、規劃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一般來說,農村房屋不可以強制拆遷,需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
哈爾濱新農鎮新江村的房子是否能拆遷,主要取決于具體的拆遷政策、規劃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一般來說,農村房屋不可以強制拆遷,需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的權益。
一、拆遷原則與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意味著,如果新農鎮新江村的房子面臨拆遷,相關部門必須首先提供合理的補償方案,并在與被拆遷方達成一致后才能進行拆遷。
二、拆遷程序
拆遷過程必須遵循法定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在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三、農村房屋拆遷的特殊性
農村房屋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農村房屋往往與農民的生活和生計緊密相關,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應更加注重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拆遷補償方案應充分考慮農民的實際需求,確保他們在拆遷后能夠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綜上所述,哈爾濱新農鎮新江村的房子是否能拆遷,需要綜合考慮拆遷政策、規劃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在拆遷過程中,必須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并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分析:市政府網站發布了哈住建征通[2019]7號文件,聲明因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需要,道外區開源街、香坊香安街、道里區安寧街等18個棚戶區改造(城市瘡疤)項目已列入全市房屋征收計劃,轄區政府擬對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實施征收。轄區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的調查登記工作,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分析:有。(1)房屋拆遷費:要按廠房的標準給予補償,標準各地不一,不能按農房的標準,如果沒有房產證,可以爭取參照廠房或是靠近廠房標準。
(2)構附著著物補償費:包括地壩、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等,各類標準不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如居民的房屋因公共需要被人民政府征收拆遷的,可以獲得相應的房屋拆遷補償。當事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則產權調換。如因搬遷產生支出的,人民政府還會給與搬遷費、安置費等相關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改善城市棚戶區居民的住房條件,提升人居環境,完善城市服務功能,哈爾濱市計劃啟動實施棚改項目20個,涉及道里、道外、南崗和香坊四個主城區,征收戶數12669戶,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約123萬平方米。首批實施項目9個,涉及道外、香坊、南崗等3個主城區的5813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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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慕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