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山新村 拆遷,2023年開始執行無錫新版土地出讓金標準出爐,買房人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無錫新版土地出讓金標準出爐! 無錫住建局發布《關于調整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繳納土地收益等費用標準的通知》: 梁
買房人注意!
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無錫新版土地出讓金標準出爐!
無錫住建局發布《關于調整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繳納土地收益等費用標準的通知》:
# 梁溪區
#錫山區
#惠山區
#濱湖區
#新吳區
#經開區
無錫土地出讓金標準具體如下: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出讓金一般是指土地現有使用者產權年限到了的續期申請,要交納一定的出讓金,還有就是房地產想要開發某塊地,也要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才能開發。土地出讓金或者可以說是土地的租金,它的高低會受到土地級別、用途、年限等方面的影響。因為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各地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并不相同,所以每個地區的土地出讓金價格也不一樣,需要以當地的標準為準。如果不知道當地的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也可以去當地的土管部門進行咨詢。
一、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1、用地申請;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復文件(涉及招、拍、掛的提供成交確認書);
4、雙方轉讓協議;
5、如改變規劃的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復印件、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土地使用權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法律分析:目前無錫市區36個不動產登記網點均可繳納土地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分析: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規定,在專業機構測算的基礎上,結合各區人民政府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9年度無錫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繳納土地收益等費用標準予以公布。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費用標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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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顧若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