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廣告牌拆遷補償法律規定,道路交通標志各代表什么,法律主觀:道路交通標志有:警告標志,警告車輛和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志;禁令標志,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指令標志,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指路標志,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的
道路交通標志有:警告標志,警告車輛和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志;禁令標志,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指令標志,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指路標志,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的標志;旅游區標志,提供旅游景點方向、距離的標志;道路標志,通告道路施工區通行的標志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一、道路交通標志分為哪幾種
1、道路交通標志分類如下:
(1)主標志。主標志按其含意可分為四種: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和指路標志;
(2)輔助標志。輔助標志共5種,是附設在主標志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二、道路交通標志怎么設置
道路交通標志設置標準為:
1、警告標志設置的位置與公路的計算行車時速有關。在農村山區公路,一般應設在距離危險地點20~50米的地方;
2、禁令標志一般應設置在需要限制或禁止的地方,除禁止停車標志外均應成對設置在限制或禁止路段的起終點和橋梁的兩端;
3、指示標志多用于城市道路和高等級公路,一般公路使用較少;
4、指路標志在一般公路上常用的有地名、分界、指向等標志和里程碑、百米樁、公路界碑。地名標志設在城鎮的邊緣處。分界標志設在行政區劃、管養路段的分界處,指向標志設在距離叉路口30~50米處。
法律分析:1.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分類、顏色、形狀、線條、字符、圖形、尺寸,應符合現行《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相應部分的規定。
2.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應以不熟悉周圍路網體系的公路使用者為設計對象,為其提供清晰、明確、簡潔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夠的發現、認讀和反應時間。
3.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應在路網分析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公路條件、交通條件氣象和環境條件等因素,根據各種交通標志和標線的功能、駕駛人的行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要進行設置。
4.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與城鎮交通標志和標線,應相互協調。
5.交通標志和標線所提供的信息,應全部與交通管理和服務有關。
6.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換或去除。
7.交通標志的設置應全面、系統、連續、均衡,避免信息過載、信息不足或內容相互矛盾、有歧義。
8.連續設置的縱向或橫向交通標線,應根據需要每隔10~15m設置排水縫;其他標線有可能阻水時,應沿排水方向設置排水縫。排水縫寬度可為3~5cm。
9.新建公路開放交通時,應根據規定設置交通標志和標線。施工或養護期間,如開放交通,應設置臨時交通標志和標線。工程結束后,應及時撤除不再發揮作用的交通標志和標線。
法律依據:《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JTGD82-2009)
1 總則
1.0.1為使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科學、規范、系統,更好地滿足公路使用者的
出行需求,促進公路交通的安全與暢通,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和改擴建公路的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
1.0.3采用分段建設的同一條公路采用的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原則和標準應保持一致
1.0.4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應結合周邊路網、交通、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條件設置。
并與其他設施相協調。交通標志和標線應根據實際需求配合使用,其含義應相互協調,并利于公路使用者的視認。
1.0.5當采用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的新理論和新技術時,應對其安全和使用功能進行論證。
1.0.6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1一般規定
2.1.1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分類、顏色、形狀、線條、字符、圖形、尺寸,應符合現行《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相應部分的規定。
2.1.2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應以不熟悉周圍路網體系的公路使用者為設計對象,為其提供清晰、明確、簡潔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夠的發現、認讀和反應時間。
2.1.3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應在路網分析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公路條件、交通條件氣象和環境條件等因素,根據各種交通標志和標線的功能、駕駛人的行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要進行設置。
2.1.4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與城鎮交通標志和標線,應相互協調。
道路交通標志有管制、引導道路交通的作用。交通標志是用文字或符號傳遞引導、限制、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設施。又稱道路標志、道路交通標志。在交通標志中一般是以安全、設置醒目、清晰、明亮的交通標志是實施交通管理,保證道路交通安全、順暢的重要措施。交通標志有多種類型,可用各種方式區分為:主要標志和輔助標志;可動式標志和固定式標志;照明標志、發光標志和反光標志;以及反映行車環境變化的可變信息標志。但是一般用各種方式去區分主要為這幾種:主要標志和輔助標志,可動式標志和固定式標志,照明標志發光標志和反光標志以及還有反映行車環境變化的可變信息標志,所以要準確分析清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第三十六條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主標志又分為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六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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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褚南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