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三期鑒定賠償標準,法律分析:三期是指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簡稱。三期鑒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傷害時,由法醫對傷者的三期做出鑒定,并作為賠償的標準。具體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如下:護理費=護理天數×護理人員的日工資收人;營養費根
法律分析:三期是指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簡稱。三期鑒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傷害時,由法醫對傷者的三期做出鑒定,并作為賠償的標準。具體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如下:護理費=護理天數×護理人員的日工資收人;營養費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誤工期=誤工天數×受害人日均收入(無法證明的按照城鎮或農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最新的三期鑒定賠償標準:
1、第一期標準為:
財產損失每萬元按照500元計算;
人身損害每項按照最高100萬元計算,最低1000元;
侵犯人身自由、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由權、繼承權等非財產權益賠償標準分別為1萬元至20萬元。
2、第二期標準為:
財產損失每萬元按照500元計算;
人身損害每項按照最高110萬元計算,最低1100元;
侵犯人身自由、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由權、繼承權等非財產權益賠償標準分別為1萬元至22萬元。
3、第三期標準為:
財產損失每萬元按照500元計算;
人身損害每項按照最高120萬元計算,最低1200元;
侵犯人身自由、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由權、繼承權等非財產權益賠償標準分別為1萬元至24萬元。
三期鑒定賠償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明材料;
2、三期鑒定結論:三期鑒定結論是指原先的鑒定結論無法確定的,需要進行第三次鑒定,得到的最終鑒定結論;
3、原先的鑒定結論:在進行第三次鑒定之前的所有鑒定結論,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鑒定結論;
4、醫療記錄:包括申請人的病歷、診斷證明、治療方案和費用清單等醫療記錄;
5、醫療費用票據:包括申請人在治療過程中產生的醫療費用票據,如住院費、手術費、檢查費、藥品費等費用票據;
6、收入證明:包括申請人的工資收入證明、社保繳納證明、個稅繳納證明等收入證明材料;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根據具體情況還需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理賠單等。
綜上所述,以上材料只是常見的材料清單,具體的材料要求可能會因為不同的案件類型、地區、法院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申請三期鑒定賠償時,需要根據當地法院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提供完整、準確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1、三期鑒定和傷殘鑒定根據受傷部位的有區別,一般在傷后(受傷之日)6個月,如果住院時間較長,可待出院后(治療終結后)去做鑒定。如果住院時間較短,鑒定機構也會要求治療終結后3個月再去做。
2、鑒定時,需要本人去,醫師會考慮傷者的恢復情況,才能下結論。
3、如果傷部有內固定未取出,可在取出前做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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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骨折三期鑒定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