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拆遷賠償2026,韓國受傷怎么要賠償款,法律主觀:工傷 職工賠償項目及標準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 護理費 、工傷期間的 工資 、交通食宿費,標準詳見2; 2、造成 傷殘 的賠償 醫療費:根

工傷 職工賠償項目及標準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 護理費 、工傷期間的 工資 、交通食宿費,標準詳見2; 2、造成 傷殘 的賠償 醫療費:根據醫藥費和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本單位沒有標準的按30元/天計算; 殘疾輔助具費:按需確定; 工傷期間的工資: 停工留薪期 不得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 傷殘等級 評定后,享受傷殘待遇; 住院期間護理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 工傷復發 治療期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或者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護理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復發治療期間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 生活護理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分析:人身損害的賠償數額,要依據傷情鑒定結果而定,如果造成傷殘的,要依據傷殘的等級確定賠償數額。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6.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當事人受傷可以向當地派出所申請傷情鑒定,根據傷情鑒定結論確定對方的責任。具體賠償標準如下:1、打架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一般規定,打架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分析:具體賠償項目、標準(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三)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四)輔助器具費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五)停工留薪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六)護理費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七)傷殘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法律分析:由于工作原因受傷的,屬于工傷,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主觀: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如下: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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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春凱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