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一般只進行書面審查,法律主觀:一般情況下,有下面幾點規定可供大家參考: 1 公民法人只能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時,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某些規定不合法時,可以要求復議機關連同該規定一并審查 2 只能附帶審查,不能單獨要求對這些
一般情況下,有下面幾點規定可供大家參考: 1.公民法人只能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時,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某些規定不合法時,可以要求復議機關連同該規定一并審查.2.只能附帶審查,不能單獨要求對這些規定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 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 反傾銷稅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價格承諾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法律分析:1、被申請人勝
維持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行為既合法又合理)。
駁回復議申請:就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受理后發現該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的。受理后,發現該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2、申請人勝
撤銷、確認決定:撤銷的適用情形:主要證據不足用法律法規錯誤反法定程序越職權用職權(行為違法)申請人未提出書面答復、提交證據以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作出期限的,則為60日。作為違法但是不具有撤銷內容或者撤銷將會導致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作為違法但是決定讓其履行已不可能或者無意義的,可以作出確認違法決定。
履行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且履行有現實意義(應限期履行,無法確定期限的除外)。
變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訴不加刑,即禁止不利變更。
3、和解、調解
和解適用條件:裁量爭議案件外自主進行交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名蓋章的書面和解協議議需要經過復議機構批準。要求:平等自愿。不違法違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違背真實意愿。
調解適用情形:裁量爭議案件償補償案件。案中進行議機關主持議機關制作調解協議書:載明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復議機關印章。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4、兩個文書
復議建議書:制作主體:行政復議機構容: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象:有關機關力:提出建議,無強制力。
復議意見書:制作主體:行政復議機關容:與案件相關的其他行為違法案需要做好善后工作象:被申請人其他下級機關力:應當自收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復議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的主要審查形式如下: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3、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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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行政復議一般只進行書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