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應該同時送達當事人各方,關于行政法律文書的送達問題,行政程序法上并無直接規定,實踐中多參照民事訴訟法來施行。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對送達方式、時間、程序等做了更為細化的規定,但是仍有疏漏之處。比如,裁判文書作出之后送達當事人的期限要求,雙
關于行政法律文書的送達問題,行政程序法上并無直接規定,實踐中多參照民事訴訟法來施行。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對送達方式、時間、程序等做了更為細化的規定,但是仍有疏漏之處。比如,裁判文書作出之后送達當事人的期限要求,雙方當事人各自的送達時間有無要求等。通常情況是,法律文書作出之后,法院確定文書送達的方式與時間之后,即開始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送達雙方當事人應該是同時進行的。對于行政法律文書的送達也應該適用同樣的方法。但是實踐中,出現了這樣的情況:行政機關向雙方送達的時間不一致,甚至相去甚遠,由此所導致的后果也是有很大差距的。尤其是在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糾紛中,由于送達時間差,人為造成了雙方在法律救濟上的不平等,這無疑是剝奪當事人期限利益和訴訟權益的行為。
筆者在長期從事征地拆遷法律事務的工作經歷中,見證了種種違法裁決的行為和現象,上文描述的這種情況是近期才出現的。在于某與拆遷人**公司之間的行政裁決案件中,拆遷人向西城區房屋管理局提交了裁決申請,2013年4月18日,西城房管局作出了《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并于當日就送達給了拆遷人**公司,**公司次日就到西城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受理后,**公司隨之就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與之相對的是,直到4月24日,該裁決書才送達給了被拆遷人于某。當日于某就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該委員會于當日受理,目前該案正在市建委的審理過程中。
由于行政機關送達存在的時間差,直接導致被拆遷人在訴訟程序中處于被動地位,這時當事人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就體現的很重要了。筆者此前代理過的一樁西城區地鐵六號線項目拆遷案件中,被拆遷人在收到裁決后立即對該裁決提起了行政復議,隨后拆遷人又向西城法院提起了訴訟并申請先于執行,西城法院得知復議機關已經受理了被拆遷人的復議申請后,裁定駁回了拆遷人的起訴。這樣拆遷戶就贏得了與拆遷人談判的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于某裁決案中,如果西城區房屋管理局將行政裁決于同一日送達當事雙方,被拆遷人于某先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了行政復議,那么拆遷人再向法院起訴,法院就沒法受理,也就不存在先于執行問題。然而,實際情況卻是房管局出于某些原因,對被拆遷人遲延送達裁決書,在法律明確規定復議與訴訟管轄原則采取先行程序優先的情況下,變相剝奪了被拆遷人行使公力救濟的權利。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裁決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本條并未明確要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根據該規程第四條之規定,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這一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裁決行為應遵守的基本原則,是關于裁決的總的立法精神的描述。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立法意圖和價值評價。而在上文送達情形下,由于行政機關不同時送達直接導致了拆遷戶的房屋面臨先于執行,顯然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
由于裁判文書的送達與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直接相關,因此,在送達期限上需要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否則,在當前法制環境下,當事人的期限利益就無法得到較好的保障,在發生此類情況下,權利人也不能得到有效救濟。
關于行政法律文書的送達問題,行政程序法上并無直接規定,實踐中多參照民事訴訟法來施行。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對送達方式、時間、程序等做了更為細化的規定,但是仍有疏漏之處。比如,裁判文書作出之后送達當事人的期限要求,雙方當事人各自的送達時間有無要求等。通常情況是,法律文書作出之后,法院確定文書送達的方式與時間之后,即開始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送達雙方當事人應該是同時進行的。對于行政法律文書的送達也應該適用同樣的方法。但是實踐中,出現了這樣的情況:行政機關向雙方送達的時間不一致,甚至相去甚遠,由此所導致的后果也是有很大差距的。尤其是在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糾紛中,由于送達時間差,人為造成了雙方在法律救濟上的不平等,這無疑是剝奪當事人期限利益和訴訟權益的行為。
筆者在長期從事征地拆遷法律事務的工作經歷中,見證了種種違法裁決的行為和現象,上文描述的這種情況是近期才出現的。在于某與拆遷人**公司之間的行政裁決案件中,拆遷人向西城區房屋管理局提交了裁決申請,2013年4月18日,西城房管局作出了《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并于當日就送達給了拆遷人**公司,**公司次日就到西城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受理后,**公司隨之就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與之相對的是,直到4月24日,該裁決書才送達給了被拆遷人于某。當日于某就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該委員會于當日受理,目前該案正在市建委的審理過程中。
由于行政機關送達存在的時間差,直接導致被拆遷人在訴訟程序中處于被動地位,這時當事人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就體現的很重要了。筆者此前代理過的一樁西城區地鐵六號線項目拆遷案件中,被拆遷人在收到裁決后立即對該裁決提起了行政復議,隨后拆遷人又向西城法院提起了訴訟并申請先于執行,西城法院得知復議機關已經受理了被拆遷人的復議申請后,裁定駁回了拆遷人的起訴。這樣拆遷戶就贏得了與拆遷人談判的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于某裁決案中,如果西城區房屋管理局將行政裁決于同一日送達當事雙方,被拆遷人于某先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了行政復議,那么拆遷人再向法院起訴,法院就沒法受理,也就不存在先于執行問題。然而,實際情況卻是房管局出于某些原因,對被拆遷人遲延送達裁決書,在法律明確規定復議與訴訟管轄原則采取先行程序優先的情況下,變相剝奪了被拆遷人行使公力救濟的權利。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裁決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本條并未明確要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根據該規程第四條之規定,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這一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裁決行為應遵守的基本原則,是關于裁決的總的立法精神的描述。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立法意圖和價值評價。而在上文送達情形下,由于行政機關不同時送達直接導致了拆遷戶的房屋面臨先于執行,顯然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
由于裁判文書的送達與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直接相關,因此,在送達期限上需要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否則,在當前法制環境下,當事人的期限利益就無法得到較好的保障,在發生此類情況下,權利人也不能得到有效救濟。
行政裁決應該同時送達當事人各方
關于行政法律文書的送達問題,行政程序法上并無直接規定,實踐中多參照民事訴訟法來施行。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對送達方式、時間、程序等做了更為細化的規定,但是仍有疏漏之處。比如,裁判文書作出之后送達當事人的期限要求,雙方當事人各自的送達時間有無要求等。通常情況是,法律文書作出之后,法院確定文書送達的方式與時間之后,即開始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送達雙方當事人應該是同時進行的。對于行政法律文書的送達也應該適用同樣的方法。但是實踐中,出現了這樣的情況:行政機關向雙方送達的時間不一致,甚至相去甚遠,由此所導致的后果也是有很大差距的。尤其是在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糾紛中,由于送達時間差,人為造成了雙方在法律救濟上的不平等,這無疑是剝奪當事人期限利益和訴訟權益的行為。
筆者在長期從事征地拆遷法律事務的工作經歷中,見證了種種違法裁決的行為和現象,上文描述的這種情況是近期才出現的。在于某與拆遷人**公司之間的行政裁決案件中,拆遷人向西城區房屋管理局提交了裁決申請,2013年4月18日,西城房管局作出了《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并于當日就送達給了拆遷人**公司,**公司次日就到西城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受理后,**公司隨之就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與之相對的是,直到4月24日,該裁決書才送達給了被拆遷人于某。當日于某就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該委員會于當日受理,目前該案正在市建委的審理過程中。
由于行政機關送達存在的時間差,直接導致被拆遷人在訴訟程序中處于被動地位,這時當事人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就體現的很重要了。筆者此前代理過的一樁西城區地鐵六號線項目拆遷案件中,被拆遷人在收到裁決后立即對該裁決提起了行政復議,隨后拆遷人又向西城法院提起了訴訟并申請先于執行,西城法院得知復議機關已經受理了被拆遷人的復議申請后,裁定駁回了拆遷人的起訴。這樣拆遷戶就贏得了與拆遷人談判的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于某裁決案中,如果西城區房屋管理局將行政裁決于同一日送達當事雙方,被拆遷人于某先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了行政復議,那么拆遷人再向法院起訴,法院就沒法受理,也就不存在先于執行問題。然而,實際情況卻是房管局出于某些原因,對被拆遷人遲延送達裁決書,在法律明確規定復議與訴訟管轄原則采取先行程序優先的情況下,變相剝奪了被拆遷人行使公力救濟的權利。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裁決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本條并未明確要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根據該規程第四條之規定,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這一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裁決行為應遵守的基本原則,是關于裁決的總的立法精神的描述。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立法意圖和價值評價。而在上文送達情形下,由于行政機關不同時送達直接導致了拆遷戶的房屋面臨先于執行,顯然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
由于裁判文書的送達與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直接相關,因此,在送達期限上需要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否則,在當前法制環境下,當事人的期限利益就無法得到較好的保障,在發生此類情況下,權利人也不能得到有效救濟。
●拆遷中的法律問題?拆遷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面對拆遷當事人該如何維權: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拆遷中的法律問題?拆遷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土地承包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如何判斷土地承包糾紛中的當事人適格: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怎么辦2024?: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房屋評估報告是不是應送達當事人簽字確認?你收到的房屋評估報告合法嗎: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特殊動產物權變動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不可歸責事由有哪些,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 -法律知識: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律師如何協助當事人爭取更好的賠償?,律師如何協助我維權,讓我得到應有的賠償?: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相關知識有哪些: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離婚案件能否由律師代表出庭?,離婚開庭請了律師當事人需要說話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鑒定結論 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訴訟中是否會被法院采納?,一方在提起訴訟之前,自行到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報告,是否屬于民事訴訟中的鑒定意見?: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取保候審期間,律師是否可以代表被告人與檢察機關協商?,取保候審期間律師能否代表當事人進行談判?: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當事人在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有哪些?南京拆遷糾紛找哪個部門:今日在線土地征收法律咨詢
●當事人在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深圳拆遷糾紛找哪個部門投訴?:今日在線土地征收法律咨詢
●拆遷糾紛的當事人需要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用包括哪些??拆遷糾紛起訴費用誰出錢?:今日在線土地征收法律咨詢
●當事人在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有哪些??息烽拆遷糾紛找什么部門?:今日在線土地征收法律咨詢
●離婚訴訟被告必須出庭嗎,離婚訴訟當事人必須出庭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臨律-行政裁決應該同時送達當事人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