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拆遷過度費事政府發放換是開發商,拆遷過渡費由政府發放還是開發商發放,這主要取決于具體的拆遷項目和當地的政策規定。一、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意味著,在大多數情況下
拆遷過渡費由政府發放還是開發商發放,這主要取決于具體的拆遷項目和當地的政策規定。
一、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意味著,在大多數情況下,拆遷過渡費是由政府發放的。政府會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確保相關費用的及時足額支付。
二、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開發商也可能會承擔拆遷過渡費的發放。這通常發生在政府委托開發商進行征地拆遷的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政府有權委托開發商征收國有土地,并承擔相應的拆遷補償費用。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會按照政府的指導和要求,負責發放拆遷過渡費給受影響的居民。
總的來說,拆遷過渡費的發放主體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開發商,具體取決于拆遷項目的性質和當地的政策規定。在實際情況中,可以通過查閱相關的政策文件或咨詢當地的拆遷部門來確定具體的發放主體。
一般是政府拆遷給的多。城市更新補償標準
城市更新辦法及實施細則都沒有對搬遷補償的標準作出規定,因為城市更新屬于市場運作,開發商一般是根據市場的規則和行情,在充分調查分析,征求權利人意見和建議,根據規劃量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制定搬遷補償標準,政府沒有指導標準,也沒有制定統一標準,政府不制定標準,正是出于不干預市場的考慮,由市場、開發主體平衡各方利益,平衡項目利益,實現多方共贏來制定。
城市更新項目的搬遷補償標準,不用執行政府制定的征收補償標準,無需按照/參照政府實施的棚改標準,城市更新的項目的搬遷補償標準,是民事雙方協商而定的。這既是城市更新的優點,也是城市更新的缺點。
政府征收補償標準
其實關于補償標準,本來就是一筆稀里糊涂的帳。
目前來說,即便是征收標準,各個地方、區域實施的補償方案也是各不相同的,名目繁雜,并不統一,拆遷條例被廢止以后,征收與補償條例來了,“拆遷”兩個字也隨著離開了歷史舞臺,改為文明用語“搬遷”。
政府征收的標準,一直都不會太高,它遵循的是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意味著被搬遷人需要做出一些犧牲。政府征收的標準,雖然各地不一樣,但是征收與補償條例里樹立的原則是:等價。
其實,國務院的法規里面,征收的對象是“國有土地上房屋”,這是兩個前提:一個前提是“國有土地”;另一個前提是“房屋”。只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然后是集體土地及房屋。集體土地以及其上房屋,是通過土地法、各級政府制定的集體土地安置辦法之類的文件去實施。
法律依據:《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它的征收對象的范圍是什么呢,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至于國有還是其他,在所不問,通通適用。補償依據是:292號文的第二十三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對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規定的合法使用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含已經取得的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標準根據本辦法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補償規則》確定。”
法律分析:征地和拆遷所涉及的費用是由政府負責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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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各地拆遷過度費事政府發放換是開發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