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房屋征收工作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對于我們被征收人而言,如果我們的房屋納入到征收范圍并且政府未補償就要求我們搬遷一定要拒絕。在此種情況下政府如若強制拆除我們的房屋,要及時通過訴訟程序確認違法。今天,圣運律師就給大家帶來一則相關案例。
2015年6月25日,某市某區政府稱在取得相關立項、規劃、審批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內容為因某區某鐵路沿線棚戶區改造項目,現決定征收該項目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至2015年9月12日。周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內。根據周先生查詢了解到,房屋征收部門為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某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直到2016年2月份,周先生因認為征收補償標準過低,一直未與征收辦公室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2016年3月2日,某區政府在未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情況下強行拆除周先生的房屋。周先生認為區政府在未與其達成一致安置補償意見的情況下強行拆除房屋的行為違反了《國補條例》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其合法的房屋利益,以區政府為被告起訴于法院。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之后判決:確認區政府2016年3月2日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圣運律師團隊就本案的相關問題提供如下法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區政府在未履行其安置補償義務之前,也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除房屋便徑行拆除房屋的行為是否違法。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換言之,在搬遷工作啟動前,必須要先滿足被征收人的補償,補償到位后再限期讓被征收人搬遷。而在本案中,區政府在未與周先生達成一致補償意見的情況下便強行拆除當事人房屋違反了法定程序。
并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未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并且未搬遷的,政府部門也是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是由政府強行拆除房屋,政府沒有相應職權。
綜上所述,本案中政府的違法點共有二。其一,補償未到位的請款下要求被征收人進行搬遷;第二,在被征收人未搬遷的情況下,區政府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是自行拆除房屋。因此,人民法院確認區政府強拆行為違法的判決實屬合法、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