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與房屋維修2025,房屋拆遷工程與房屋征收、安置的關系,房屋拆遷工程與房屋征收、安置之間存在緊密的關系。簡單來說,房屋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進行的行政行為,而房屋拆遷則是在征收決定作出后,具體實施拆遷工作的過程,安置則是對被征收人進
房屋拆遷工程與房屋征收、安置之間存在緊密的關系。簡單來說,房屋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進行的行政行為,而房屋拆遷則是在征收決定作出后,具體實施拆遷工作的過程,安置則是對被征收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排的重要環節。
一、房屋征收與拆遷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征收是國家強制性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在征收決定作出后,具體的拆遷工作會隨之展開。拆遷通常是由建設單位根據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包括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
二、房屋征收與安置的關系
房屋征收必然伴隨著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和安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征收補償的內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安置是征收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生活不受過大影響。
三、拆遷工程與安置的關系
拆遷工程實施后,被拆遷人需要得到妥善的安置。安置方式通常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等。貨幣補償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值給予相應的金錢補償;而房屋產權調換則是提供與被拆遷房屋價值相當的房屋作為補償。安置工作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拆遷工程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穩定。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工程與房屋征收、安置是相互關聯、相互影響的三個環節。征收是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安置則是拆遷的必然結果和保障。
房屋征收與房屋拆遷不是一回事。房屋征收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特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改變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具有強制性的國家行為;房屋拆遷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特指建設單位根據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的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首先,我們來看二者的定義。
征收補償協議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規定,就補償方案、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征收補償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后,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大部分情況下,征收補償協議是以征收補償方案中的具體安排計劃為基礎的。因此,兩者的聯系在于,先是由房屋征收部門制定征收補償方案,然后房屋征收部門再據此與被征收人就具體的補償事宜訂立補償協議。簡單來說,前者是向公眾公布的補償方案,究其根本只是一個補償標準;而后者則是和每個拆遷戶具體來談的補償協議,是對單個拆遷戶進行補償的依據。
那么,二者究竟有怎樣的區別呢?
第一,制定程序不同。征收補償方案是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同時還要征求公眾意見;而征收補償協議則是由房屋征收部門與每個被征收人通過協商分別訂立的。
第二,法律性質不同。征收補償方案在性質上屬于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單方面制定的計劃安排,對公眾來說只是一個大概的補償標準;而征收補償協議則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雙方協議,在性質上屬于行政合同。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后,實際上是對即將作出的征收決定內容的預先公告,應當適用行政法的有關規定,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而征收補償協議則是一種行政合同,其雖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但也具有某些合同屬性,具備部分的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許可申請。(2)審批和核發拆遷許可證。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3)發布拆遷公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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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言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