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2025,白山市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文件,法律主觀: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 征地補償標準 、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 征地補償標準 、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土地補償費 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 安置補助費 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吉林白山征地拆遷補償多少錢,標準明細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1、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2、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1、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
2、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
3、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4、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
5、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1、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2、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3、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如何適用先補償、后搬遷的征收原則?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應當依法履行搬遷義務:
(1)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已經足額存儲、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實行現房產權調換,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確定了產權調換房源,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可實際辦理房屋交付的;
(3)實行期房產權調換,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確定了產權調換房源,在被征收人搬遷完畢、產權調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可按約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
三、停產停業的期限如何確定?
(1)采用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從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貨幣補償方式補償的,按照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吉林白山征地拆遷賠償多少錢,標準明細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1、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2、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1、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
2、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
3、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4、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
5、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1、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2、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3、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實施司法強制搬遷?
具備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司法強制搬遷:
(1)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義務的,征收人提起民事訴訟,被征收人在生效裁判規定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被征收人不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法院生效裁判規定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其在生效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城市房屋拆遷有哪些區別?
第一是性質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為,原城市房屋拆遷是民事行為。第二是法律依據不同,征收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條例》。第三是主體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原城鎮房屋拆遷是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門向政府提出申請,拆遷是拆遷單位申請“拆遷許可”。第五是強制執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遷具有行政“強制拆遷”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兩種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的補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但核發證照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臨時建筑的批準期限,以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所核定的使用期限為準。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住戶一次性搬遷補助費300元;自行安排過渡用房的按戶每月100元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搬遷的,減發50%補助費。實行強制拆遷的不發搬遷補助費;強制遷出所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自行承擔。對在公告規定搬遷截止日期5日前(不含5日)完成搬遷的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800元;對按期實行貨幣安置的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500元;其他時間搬遷的住戶不發給任何獎勵。
第二十六條拆遷后的新建項目為8層以下房屋的,被拆遷住戶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安置時需要過冬的,每戶補助400元。拆遷人未能按拆遷安置協議規定時間組織被拆遷人回遷超期6個月以內的,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補助費標準增加1倍,超過6個月以上的增加2倍發放,直至回遷為止。
第二十七條對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一)磚木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50元/平方米(二)土瓦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00元/平方米(三)磚砼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250元/平方米(四)磚砼不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20元/平方米(五)磚木倉房按建筑面積計算100元/平方米(六)磚圍墻(高1.5米以上)20元/延長米(七)菜窖按建筑面積計算50元/平方米(八)營業性用電(須持有用電許可執照)按每千瓦550元,供用電線路的遷移及其所發生的費用等補償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對拆遷農村農民的地上物按下列標準實施補償,并在補償后由其自行拆除:(一)塑料大棚按建筑面積計算6元/平方米(二)磚砼溫室按建筑面積計算12元/平方米(三)各類蔬菜5元/平方米(四)各類果樹:胸徑2公分以下(不含2公分)每株10元胸徑2─5公分(不含5公分)每株30元胸徑5公分以上每株50元(五)其他各類樹木:胸徑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每株10元胸徑5─10公分(不含10公分)每株20元胸徑10─20公分(不含20公分)每株30元胸徑20─30公分(不含30公分)每株40元胸徑30公分以上每株50元(六)手壓式水井每口100元。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承擔被拆遷人的電話、有線電視遷移費用。
第二十九條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對從事經營者實施補助:(一)拆遷國有、集體房屋回遷安置的工資補助,拆遷人應按照拆遷范圍內的在冊職工人數,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60%逐月發給,直至回遷安置為止。對在拆遷范圍內停產停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全額發給離退休金。其中,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由拆遷人支付給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其應當上繳給社會保險部門的保險費用,由拆遷人支付。經營利潤補助,以稅務部門征收該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計算利潤總額的20%,予以一次性補助。(二)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原輔材料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拆除,搬遷等費用由拆遷人承擔。遇有特殊情況,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三)私營、個體經營利潤補助,以上一年度上繳所得稅總額的30%予以一次性補助。(四)拆遷個體工商戶和非住宅房屋產權屬私有的,由拆遷人依據建設周期按被拆遷人的從業人數給予補助。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按房屋建筑面積每10平方米補助1人,超過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按1人計算。(五)對租賃經營的承租人的生活補助費,按每人每月100元發給,其補助期限為3個月。對需要回遷安置的房屋出租人,按合同規定租金標準的50%發給,其補助期限依據建設周期計算。
第三十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的,按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拆遷范圍的非法建筑物、臨時攤點或拆遷調查后改建、擴建、裝飾的設施,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應當無條件拆除。
第三十二條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及公用設施建設拆遷時,對臨時建筑物和違法建筑物由城建監察部門負責組織無償拆除。
第三十三條拆除有合法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補償:(一)原拆遷范圍內回遷安置的,償還面積應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需增加面積在15平方米以內的住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收取成本價(建設成本價格以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公布的價格為準);增加面積超過15平方米以上部分執行商品房價格。合戶、分戶回遷安置的住戶,只享受一次15平方米的成本價格。拆遷人收取被拆遷人的擴大面積平方米造價,不得高于其銷售價格。(二)不要產權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三)不要產權也不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組織測定的市場價格結合成新對原房屋作價收買。(四)拆遷人不能組織原拆遷范圍回遷的,可按照本地段商品房基礎層價格的95%實行貨幣安置。(五)回遷安置的住宅樓房基礎樓層定為1層和7層;其樓層差價的標準,按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執行。(六)拆除單位自管、直管產房屋的,其補償標準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標準補償:(一)原拆遷范圍內回遷安置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結算結構差價,擴大面積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二)不要產權采取自行安置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組織測定的本地段原非住宅房屋的市場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三)拆遷人不能組織原拆遷范圍內回遷的,可按照本拆遷范圍內,上一年度臨近非住宅商品房屋每平方米銷售平均價格予以貨幣安置。其標準:原房屋為磚砼結構的最高不突破55%,磚木結構的最高不突破50%。
第三十五條因市政、環衛、園林綠化和其他公益事業等建設需要拆除房屋的,其安置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六條對于不臨城市規劃命名街或路的非住宅房屋,在拆遷時實行自行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其補償標準應當低于臨街或路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25%。
第三十七條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將公有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遷時對從業人員的經濟補助,按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將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遷時對從業人員不予實施經濟補助。
第三十八條回遷安置住宅房屋的住戶,原面積大于回遷面積部分,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執行。回遷安置非住宅房屋的住戶,原面積大于回遷面積部分,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法律主觀:最新白山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的補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但核發證照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臨時建筑的批準期限,以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所核定的使用期限為準。第二十五條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住戶一次性搬遷補助費300元;自行安排過渡用房的按戶每月100元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搬遷的,減發50%補助費。實行強制拆遷的不發搬遷補助費;強制遷出所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自行承擔。對在公告規定搬遷截止日期5日前(不含5日)完成搬遷的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800元;對按期實行貨幣安置的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500元;其他時間搬遷的住戶不發給任何獎勵。第二十六條拆遷后的新建項目為8層以下房屋的,被拆遷住戶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安置時需要過冬的,每戶補助400元。拆遷人未能按拆遷安置協議規定時間組織被拆遷人回遷超期6個月以內的,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補助費標準增加1倍,超過6個月以上的增加2倍發放,直至回遷為止。第二十七條對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一)磚木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50元/平方米(二)土瓦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00元/平方米(三)磚砼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250元/平方米(四)磚砼不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20元/平方米(五)磚木倉房按建筑面積計算100元/平方米(六)磚圍墻(高1.5米以上)20元/延長米(七)菜窖按建筑面積計算50元/平方米(八)營業性用電(須持有用電許可執照)按每千瓦550元,供用電線路的遷移及其所發生的費用等補償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對拆遷農村農民的地上物按下列標準實施補償,并在補償后由其自行拆除:(一)塑料大棚按建筑面積計算6元/平方米(二)磚砼溫室按建筑面積計算12元/平方米(三)各類蔬菜5元/平方米(四)各類果樹:胸徑2公分以下(不含2公分)每株10元胸徑2─5公分(不含5公分)每株30元胸徑5公分以上每株50元(五)其他各類樹木:胸徑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每株10元胸徑5─10公分(不含10公分)每株20元胸徑10─20公分(不含20公分)每株30元胸徑20─30公分(不含30公分)每株40元胸徑30公分以上每株50元(六)手壓式水井每口100元。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承擔被拆遷人的電話、有線電視遷移費用。第二十九條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對從事經營者實施補助:(一)拆遷國有、集體房屋回遷安置的工資補助,拆遷人應按照拆遷范圍內的在冊職工人數,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60%逐月發給,直至回遷安置為止。對在拆遷范圍內停產停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全額發給離退休金。其中,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由拆遷人支付給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其應當上繳給社會保險部門的保險費用,由拆遷人支付。經營利潤補助,以稅務部門征收該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計算利潤總額的20%,予以一次性補助。(二)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原輔材料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拆除,搬遷等費用由拆遷人承擔。遇有特殊情況,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三)私營、個體經營利潤補助,以上一年度上繳所得稅總額的30%予以一次性補助。(四)拆遷個體工商戶和非住宅房屋產權屬私有的,由拆遷人依據建設周期按被拆遷人的從業人數給予補助。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按房屋建筑面積每10平方米補助1人,超過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按1人計算。(五)對租賃經營的承租人的生活補助費,按每人每月100元發給,其補助期限為3個月。對需要回遷安置的房屋出租人,按合同規定租金標準的50%發給,其補助期限依據建設周期計算。第三十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的,按省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一條拆遷范圍的非法建筑物、臨時攤點或拆遷調查后改建、擴建、裝飾的設施,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應當無條件拆除。第三十二條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及公用設施建設拆遷時,對臨時建筑物和違法建筑物由城建監察部門負責組織無償拆除。第三十三條拆除有合法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補償:(一)原拆遷范圍內回遷安置的,償還面積應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需增加面積在15平方米以內的住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收取成本價(建設成本價格以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公布的價格為準);增加面積超過15平方米以上部分執行商品房價格。合戶、分戶回遷安置的住戶,只享受一次15平方米的成本價格。拆遷人收取被拆遷人的擴大面積平方米造價,不得高于其銷售價格。(二)不要產權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三)不要產權也不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組織測定的市場價格結合成新對原房屋作價收買。(四)拆遷人不能組織原拆遷范圍回遷的,可按照本地段商品房基礎層價格的95%實行貨幣安置。(五)回遷安置的住宅樓房基礎樓層定為1層和7層;其樓層差價的標準,按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執行。(六)拆除單位自管、直管產房屋的,其補償標準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標準補償:(一)原拆遷范圍內回遷安置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結算結構差價,擴大面積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二)不要產權采取自行安置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組織測定的本地段原非住宅房屋的市場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三)拆遷人不能組織原拆遷范圍內回遷的,可按照本拆遷范圍內,上一年度臨近非住宅商品房屋每平方米銷售平均價格予以貨幣安置。其標準:原房屋為磚砼結構的最高不突破55%,磚木結構的最高不突破50%。第三十五條因市政、環衛、園林綠化和其他公益事業等建設需要拆除房屋的,其安置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第三十六條對于不臨城市規劃命名街或路的非住宅房屋,在拆遷時實行自行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其補償標準應當低于臨街或路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25%。第三十七條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將公有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遷時對從業人員的經濟補助,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將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遷時對從業人員不予實施經濟補助。第三十八條回遷安置住宅房屋的住戶,原面積大于回遷面積部分,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執行。回遷安置非住宅房屋的住戶,原面積大于回遷面積部分,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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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白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政策,白山市拆遷補償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王然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