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房屋拆遷補償協議2025,善意取得后,原所有權人能主張何種權利,善意取得后,原所有權人能主張的權利主要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動產占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時,
善意取得后,原所有權人能主張的權利主要是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動產占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這一制度旨在保護交易安全,促進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
二、原所有權人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善意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后,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這是因為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原所有權人失去了對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無處分權人則通過非法處分獲得了利益,因此原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無處分權人進行損害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原所有權人只能向無處分權人主張損害賠償,而不能向善意受讓人主張權利。這是因為善意受讓人在取得標的物時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因此其取得的所有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三、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善意取得需要滿足以下構成要件:(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只有同時滿足這些條件,才能構成善意取得。
綜上所述,善意取得后,原所有權人能主張的權利主要是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善意取得制度也保護了善意受讓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4)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5)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原所有權人可以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但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財物。因為法律規定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法律分析: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法律主觀:善意取得原所有權人是找無權處分人進行賠償。如果受讓人已經善意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那么其依法享有物權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只能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但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法律分析:如果只是善意占有行為,沒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的,是不構成善意取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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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成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