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轉讓后拆遷補償2025,房屋轉讓后現在要拆遷如何處理,一、房屋轉讓后現在要拆遷如何處理?1、需要具體分析,遷款項一般屬于房產所有權人所有,如果雙方已經過戶,房屋的所有權已經通過過戶的行為移轉是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是不能夠得到拆遷款
一、房屋轉讓后現在要拆遷如何處理?
1、需要具體分析,遷款項一般屬于房產所有權人所有,如果雙方已經過戶,房屋的所有權已經通過過戶的行為移轉是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是不能夠得到拆遷款。但是如果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仍可以就該房子得到拆遷款,但是雙方的買賣合同涉及到違約。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房屋拆遷引發的家庭糾紛如何處理?
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 進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
2、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后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的原則。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的,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法律分析:
遷款項一般屬于房產所有權人所有,如果雙方已經過戶,房屋的所有權已經通過過戶的行為移轉是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是不能夠得到拆遷款。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基本案情】
李某與張某多年前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后遇到拆遷產生糾紛。李某因訴A市B區地方、張某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及補償一案,不服法院判決,申請再審。
李某再審請求:
一、撤銷號行政判決和號行政判決;
二、改判確認政府村拆遷指揮部與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
三、改判政府按照《》的標準補償再審申請人的宅基地及被拆房屋損失,并參照政府村拆遷指揮部與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再審申請人回遷安置房屋396平方米,房屋及附屬物損失49560元,搬遷補助費、過渡費及獎勵費等101032元(過渡費暫計24個月,其后繼續計算至實際回遷安置之日)和本案訴訟費用100元;
四、將本案發回重審。
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李某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1、該地方根據買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集體土地使用證》、《承諾書》、《空房驗收單》等材料,與其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應當認定為已經履行了審慎審查的職責。
2、《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中寫明有關征收的條款“如遇國家、政府征收,出讓方必須無條件協助受讓方領取全部補償款及房屋等內容”,此條款屬于雙方對拆遷安置所涉及利益的自由處分。
3、雖然轉讓協議經認定無效,但其已經居住多年并且支付合理對價,李某要求確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并對進行補償,此舉有違誠信原則,侵犯張某的信賴利益,不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分析】
我國采取“房地一致”的原則,農村房屋只能賣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地隨房走,房地不可分離。
一般來說農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得對外轉讓,其房屋拆遷所獲得的利益也應當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雖被確認無效,但其中明確約定了有關拆遷相關事宜,屬于對利益的自由處分。案涉的宅基地及房屋因拆遷已經喪失了居住和使用的功能,轉為拆遷利益。倘若確認拆遷協議的無效,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明顯不合理,也違背法律規定。
已經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拆遷房是可以正常購買的。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因此,拆遷安置房到底能不能買賣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雖是拆遷安置房但已經領取房屋權屬證書,這種房屋當然可以進行買賣,其效力相當于普通的商品房買賣。
二、拆遷安置房在未領取權屬證書前發生的買賣。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據此,如果雙方發生爭議訴訟至法院時爭議房屋上不具備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條件,人民法院一般會因爭議房屋不具備權屬證書而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就是你朋友所稱的安置房不能買賣的緣由。
但鑒于拆遷安置房必須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領到房屋權屬證書,房價在此期間會有波動,因而違約方應承擔主要責任,需要賠償守約方為此造成的房價上漲或下跌的損失。
三、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房屋不具備權屬證書,但發生爭議時該房屋已經領取了權屬證書(包括可以領取而賣房人故意不去領取)的情形,一般也視為買賣行為有效,可以通過法院訴訟,可以要求強制過戶。
法律分析:1、先辦房產證,安置房過戶,房產所有權人即安置房的開發商,應當先給安置房辦理房產證,在安置房具有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過戶。而辦理安置房房產證的條件是安置房居住滿5年。這就意味著,居住安置房滿五年才能辦理房產證,有房產證才能過戶或者上市交易。2、先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合同里面都寫明你們雙方的約定,比如怎么付款,分幾次付款,一般都是簽了買賣合同首付給他3成,然后去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過戶當日付6成,等你拿到產證后給他最后的1成。3、辦理過戶,過戶的手續不復雜,帶著過戶申辦材料,雙方的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戶口本、稅費繳納憑證、合同還有房產證,到場填寫申請書,具體每個地方的房屋市場交易中心都有咨詢處,在咨詢處提前咨詢需要哪些文件,因為不能的情況需要過戶材料并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房可以買賣,如果合同有效,法院會支持。但是,如果房屋未滿5年,不具備流通條件,購房人要求法院判決房屋過戶到他名下的,法院不予支持。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凍結該房產,并就房屋使用權作出判決,購房人可以先占有該房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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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詩雅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