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忻州最新征地補償標準,忻州修路征地補償標準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具體補償標準依照忻州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布區片的綜合地價來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忻州修路征地補償標準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具體補償標準依照忻州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布區片的綜合地價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一)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征地補償含義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山西省朔州市征地補償標準是在國家標準下制定。
二、征地補償標準制定依據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山西省朔州市征地補償標準是根據上面的經濟水平決定。
“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三、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四、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法律分析:征收住宅房屋應給予搬遷補助。忻州市區搬遷 補助費按房屋建筑面積(不含地下室等附屬用房) 15元/平方米計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遷補助費按兩次計算,一次付清。
征收住宅房屋應給予臨時安置補助。忻州市區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月計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臨時安置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應給予搬遷補助。忻州市區商業營業(含倉儲)用房每平方米不超過60元,生產用房每平方米不超過80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不超過40元,醫療文化教育用房每平方米不超過6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被征地農民可以在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查詢具體補償標準。
忻*發〔2012〕2號
忻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忻州市市區土地征收供應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辦:
《忻州市市區土地征收供應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忻州市市區土地征收供應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市區土地征收供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忻州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區”指市規劃區和忻府區全部管轄范圍。
第二條忻州市市區土地征收、供應、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市區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征收、統一補償標準、統一組織供應、統一組織管理。
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對轄區土地實行管理,必須執行市區土地基準地價和補償標準。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長為組長,分管國土資源的副市長為常務副組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忻府區區長為副組長的土地管理領導組,成員由市國土資源、財政、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公安、監察等部門及忻府區政府領導組成。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兼任。領導組負責組織協調土地征收、供應、管理中的重要事項,解決具體問題。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區土地征收、供應、登記的組織協調管理。
忻府區人民政府做好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土地征收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規劃勘測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和相關部門做好征收土地的詳細規劃。
市財政局要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
市農業委員會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的監督和指導。
市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和忻府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確保土地征收、供應、登記、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征收工作。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負責編制忻州市市區土地供應計劃,并使計劃得到落實。
第六條土地征收指令由市政府下達。忻府區政府負責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市國土資源局做好報件組織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忻府分局嚴格按規定履行以下程序:
征地告知。土地征收報批前應將擬征土地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征地調查結果確認。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構筑物)權屬、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及附著物(構筑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報批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在被告知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聽證申請,市國土資源局忻府分局應當組織聽證,并在聽證會召開的7天前告知申請人。被征地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七條經依法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征收的土地,市國土資源局忻府分局應當按照《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依法履行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進行征地補償登記,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三章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八條堅持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在省政府公布的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征地標準。將市規劃區分為4個補償安置類別區,一類區28萬元/畝,二類區22萬元/畝,三類區16萬元/畝,四類區9萬元/畝(具體分類及標準見《忻州市城市規劃區征地補償區域類別表》)。其它區域和國家、省大型公益性工程項目征地,按省政府公布的統一年產值標準補償安置。
征地標準提高后,土地補償費按省政府公布的統一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按20倍計算,其余部分作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群眾的生產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省政府令182號分配;生產生活補助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2:8分配。
市政府設立市規劃區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補助基金。對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從土地出讓純收益中提取10%,由市財政撥付區財政。可由區政府結合實際,安排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村集體經濟。
對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2畝(133平方米),且人均經營性用地不足20平方米,或者為市政基礎設施征地做出重大貢獻的村居委會,可以一次性留地安置。安置用地由村集體統一經營,發展生產。安置用地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不準轉讓,不準搞房地產開發。安置用地使用不當的,由市政府收回。
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養老保障費用按省政府公布的忻府區統一年產值的5倍由市財政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支付。
地上青苗按省政府公布的忻府區統一年產值的1倍給予補償。
地上附著物、構筑物按實際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國有農用地按照國家規定,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征地告知后,凡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青苗和建筑物及構筑物等,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不予補償。
第九條征地補償費和生產生活補助由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核定的數額撥付忻府區財政,由區政府依法分配落實,并負責監管到位。
第四章土地供應和收益分配
第十條忻州市市區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統一供應,由市國土資源局具體承辦。市政府必須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嚴格二級市場管理。
要加大公開拍賣土地的力度。經營性用地實行公開拍賣,特殊情況需采取其它公開出讓方式的,須經市政府批準。
忻州市市區規劃區外集體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府區人民政府管理,由市國土資源局忻府分局具體承辦。主要做好農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審批、鄉(鎮)村公共設施用地和鄉鎮企業的用地報批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市財政同忻府區財政對市區國有土地出讓純收益分區域按比例分成。市財政同忻府區財政對規劃區內光明街以南土地出讓純收益按2:8分成;規劃區內其它區域按8:2分成;規劃區外其它土地出讓收益歸忻府區財政。土地出讓收益由市國土資源局清算,分別入庫。
留市、區財政的土地出讓收益應按國家土地出讓收益收支管理規定管理使用。
忻府區政府可以從留區財政的土地出讓收益中適當提取一定份額作為征地工作經費。
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土地出讓業務費仍按原規定的百分之八、百分之二提取。
第十二條市政府設立土地收儲基金,專項用于土地征收儲備。
第五章土地登記
第十三條忻州市市區國有土地和市區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國土資源局承辦;市區規劃區外的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府區人民政府批準,忻州市國土資源局忻府分局承辦。
第十四條國有土地、市區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的權屬爭議由市人民政府調處;市區規劃區外的集體土地的權屬爭議由忻府區人民政府調處;國有土地同集體土地的權屬爭議、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爭議,由市人民政府調處。
第六章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忻府區人民政府對忻州市市區耕地保護負責。要確保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的落實,層層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將耕地保護責任落實到村組;將基本農田保護落實到村組、農戶和地塊,做到圖、表、冊、地塊相符,保護標志齊全;建立健全耕地保護責任體系,確保各項制度落實。
第十六條市區耕地占補平衡由忻府區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共同負責。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級以上重點項目的耕地補充,忻府區政府負責區本級項目的耕地補充,開發耕地資金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要鼓勵和支持民間開發耕地的積極性,多渠道、多途徑補充耕地。
第十七條統一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占用一般耕地按忻府區統一年產值的8倍收繳;占用水澆地按10倍收繳;占用基本農田按12倍收繳;市政建設占用耕地一律按8倍收繳。劃撥供地的,由項目用地單位按上述標準交入市財政耕地開墾費科目;其它方式供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按上述標準,從土地使用權總價款中分解交市財政耕地開墾費科目。
第十八條耕地開墾費須專款專用,禁止擠占、挪用、截留,或用耕地開墾費平衡預算。
第七章土地監察
第十九條忻府區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共同對忻州市市區土地執法監察負責,具體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忻府分局承擔。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市區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的監督指導,做好大要案的查處。
第二十條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市局和忻府分局土地執法隊伍建設。建立一支忠于職守,精通業務,秉公執法隊伍;要裝備必要的辦案設施,保證土地執法的正常開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供應的唯一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土地征收供應工作。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與村委會或農戶私定征地協議;所有私定協議不受法律保護,一律無效。不得違背農用土地流轉本意,以土地轉包名義收購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征地時再向政府索要高額補償。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向村委或農戶支付征地補償款等任何費用的,一經查實一律沒收,并取消申請用地資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不得直接收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征地補償費,不得私訂協議,非法買賣土地,一經查實,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阻撓和破壞土地征收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征地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禁止貪污、挪用、擠占、截留、私分。存在上述問題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對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發生的征地行為不再溯及。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忻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法律主觀:1、各項 征地補償費 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 征地補償 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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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山西朔州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文件,朔州小村拆遷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朱璇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