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甕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2025,今日說法·“外嫁女”的權益之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定,2024年7月29日,今日說法播出的由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外嫁女’的權益之爭”節目,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如,土地確權使原告喪失了原集體經濟
2024年7月29日,今日說法播出的由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外嫁女’的權益之爭”節目,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如,土地確權使原告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身份等。成員身份決定著農村發展的未來,如,現代農業需要人才等。原告成員究竟如何喪失,還需從原是一家人的親情出現裂痕說起。
今日說法:“外嫁女”的權益之爭
一、“‘外嫁女’的權益之爭”概說
2023年5月30日,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猴場法庭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在玉屏村村委會開庭審理了“外嫁女”繼承權糾紛一案;2023年8月4日,法院最終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王孝菊全部訴訟請求。裁判理由為:原告戶口已遷至夫家并取得土地經營權,土地補償款不是其母盧文淑的遺產。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保護婦女承包經營權,有人可能要問,法院為何駁回王孝菊全部訴訟請求?對本回的回答,還得從甕安縣土地征收、農村土地承包和確權說起。
2018年,甕馬鐵路北延伸段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征收了玉屏村集體土地,或許包括村民住宅;2020年,甕安縣甕福新材料及電子化學項目也征收了玉屏村集體土地,或許包括村民住宅。
原告大哥王孝倫分得征收補償款601530.81元、嫂子鄭代珍分得109744.98元、二哥王孝軍分得30787915、侄子王定勇分得72928.01元,共計1092082.86元。分得補償款后,玉屏村不少村民或多或少給予“外嫁女”一定的補償,或者贈與,但王孝倫卻認為,母親的遺產應當由他享受。
2023年3月,原告王孝菊以上述分得征收補償款的親屬為被告提起繼承權糾紛訴訟,法院追加追其父王興武和姐姐為第三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有人可能要問,法院以什么理由判斷原告王孝菊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
1981年,以王孝菊的爺爺為一戶共七人承包了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和山林,王孝菊與姐姐出嫁后,王孝菊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一直維持原承包關系。這里所說的“一直維持”,是指全國不少地方實行了第二輪承包,如,江蘇、安徽等地。
農村承包經營戶
2017年,全國多地對農村土地重新確權,王孝菊和姐姐,以及其母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被確認在大哥、二哥名下,爺爺自立戶頭。據此,王孝菊和姐姐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人可能要問,國家對農村土地為何確權,確權的性質是否重新確權?
二、2017年農村土地確權的原因
2017年3月15日《民法總則》通過,并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特別法人類型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等四個特別法人;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又規定前述兩個特別法人需“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據此,全國普遍對農村土地予以確權,為設立前述兩個特別法人作出準備。
普遍設立特別法人不利于社會資本,如,貴州省甕安縣倘若設立了特別法人,甕福新材料公司便不能征收集體土地,其原因是《礦產資源法》僅規定國有、集體開采企業,沒有規定個人開采企業,設立特別法人可以開采“磷”等新材料。設立特別法人,不少經濟開發區還可以評價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上述原因足以使社會強勢群體操控輿論將農村土地確權原有的目的炒作為重新確權,重新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對社會資本有益還包括迫使國家和社會對下一輪土地仍采取小作坊的經營,資本控制的農業大戶再獲得三十年的經營權,如,貴州省甕安縣重新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期限如何計算等。
就其效力而言,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即:“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其中,“屆滿后再延長”,是指上一輪土地承包期限屆滿,地方政府不當縮短土地承包的期限。
“‘外嫁女’的權益之爭”而言,其爭議并不完全是征收土地補償款。例如,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款應當“平分”,而“家長”或者“戶主”們分得的土地補償款遠遠高于其他家庭成員。據此,可以初步判斷,分得的補償款包括房屋拆遷等補償。
土地補償款應當“平分”
有人可以要問,地方政府重新確權,能否排除“外嫁女”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地方政府不當縮短土地承包的期限,重新確權不能否認成員身份。問題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究竟如何確定,對本問的回答,關系到農村的發展方向,如,甕馬鐵路北延伸段建設項目8標臨時用地不能被征收為國有土地等。
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定
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修訂后本法刪除了上述第三款內容,并在第六十九條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據此,隨著《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訂,以戶口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已成為“過去時”。
有人要能要問,《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何要作上述修訂?其原因是:一方面,規模農業需要人才,如,現代農業機械的操作。另一方面,農業不僅包括生產,還包含供銷、信用、消費等合作生產,此類經營也需要人才。倘若以戶口為標準確定成員身份,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供銷、信用等合作經濟可能長期被資本控制。
相對重要的是,以戶口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能因缺乏維護權益的人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特別法人終將設立,在設立中,設立后需要維權,目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難以判斷。
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國地管理部門等行政機關無償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劃歸國有農場、林場等主體使用,在設立特別法人過程中應重新確權,此為確權的實質意義。
就“‘外嫁女’的權益之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定而言,本案原告王孝菊身份確定可能并不重要,其損益僅在親屬內部,如,哥哥發現補償款明顯高于其他家庭成員,或許基于血緣關系給予其妹妹補償。但就整個集體而言,由于多數成員不能認識到建設項目臨時用地不能征收集體用地,其損失可能是長遠的,如,征收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同樣也可不經征收轉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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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六十九條 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
一家人有權成為該集體經濟合作社的成員,也有權享受宅基地待遇的權利。外嫁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根據法律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被繼承人去世時,父母及配偶都已過世的情況下,兒子和女兒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不能以女兒已經出嫁而剝奪女兒的遺產繼承權。因此,女兒出嫁后是可以分配娘家財產的。只要是女兒已經盡到了撫養的責任就應該有權利要求分割自己父母留下來的所有財產,如果其他子女有反對意見或者起訴到法院也是不會被支持剝奪女兒的權利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后戶口未遷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證明的,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嫁入的婦女,離婚、喪偶后不再婚,本人戶口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都應該界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因結婚將戶口遷移到對方戶口所在地并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后因離異將戶口回遷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其身份確認需要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確定。
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一家人有權成為該集體經濟合作社的成員,也有權享受宅基地待遇的權利。外嫁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根據法律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被繼承人去世時,父母及配偶都已過世的情況下,兒子和女兒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不能以女兒已經出嫁而剝奪女兒的遺產繼承權。因此,女兒出嫁后是可以分配娘家財產的。只要是女兒已經盡到了撫養的責任就應該有權利要求分割自己父母留下來的所有財產,如果其他子女有反對意見或者起訴到法院也是不會被支持剝奪女兒的權利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后戶口未遷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證明的,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嫁入的婦女,離婚、喪偶后不再婚,本人戶口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都應該界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因結婚將戶口遷移到對方戶口所在地并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后因離異將戶口回遷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其身份確認需要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確定。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主觀:目前我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當中也沒有,在司法實踐中按照這樣執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常住人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2)、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1.嫁到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的成員資格
戶籍沒有遷出,居住生活在婆家,承包土地亦存在,得認定為原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參加原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戶籍已遷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沒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組織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則不能享有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條件之一,依附于娘家的承包農戶,應當作為安置對象,對娘家的征地的安置補助費則享有分配權。
2.嫁到城鎮的婦女的成員資格
戶口未遷出,沒有取得非農業戶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鎮婆家居住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原組織成員,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戶口已遷出,已取得城鎮(不設區的市)戶口,居住城鎮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員資格,不能享有土地補償費分配權,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應當享有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的安置補助費分配權。
一、外嫁女戶籍未遷出,隨母落戶的子女能否分得征地補償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從司法實踐來看,認定個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主要看三個方面:一是戶籍;二是生活在集體經濟組織并以集體組織所有土地為生活保障;三是對集體經濟組織負有義務為補充判斷標準。隨母落戶的子女能得到征地補償款。
一、離婚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離婚的婦女戶口沒有遷出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且其在出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已經沒有承包地的,應當認定具有其夫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有權獲得征地補償費。喪偶婦女也是一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的份額,應予以支持。”因此離婚的婦女不因為離婚而喪失分配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的權利。
京平征地律師說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如果出嫁女的合法權利遭受到侵害,可以先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意協調、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農村土地征收時,土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的,所以在拆遷時只要是組織的成員,都是可以獲得補償的,戶口沒有遷出就是屬于集體組織的一員,子女有相關證明都是可以的。
1、婦女因結婚到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住在婆家,戶籍沒有遷出,承包土地亦存在,這要認定為原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參加原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2、戶籍已遷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沒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組織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則不能享有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條件之一,應當按安置對象,依附于原承包農戶(娘家),對征地安置補助費則享有分配權。
一、出嫁子女可以享受征地的補償嗎
出嫁子女可以享受征地的補償。“外嫁女”不必然喪失獲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外嫁女的戶口未遷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與娘家所在地村集體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系,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二、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依據
(一)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歸屬的原則是誰種植歸誰所有。
2、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只要征地協議簽訂以前就已存在的附著物,征地單位均應對地上附著物所有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二)征地安置補助費
1、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2、最愛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租賃經營權的補償,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它必須專款專用,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如被征地的農民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收到的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
(三)土地補償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
2、《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3、《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案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4、一是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二是土地補償費雖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法律、法規允許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三是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雖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但不得同法律、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對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貴州甕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政策
●貴州甕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多少錢
●甕安拆遷補償標準
●貴州甕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文件
●甕安縣拆遷
●甕安拆遷辦
●甕安縣土地征用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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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甕安縣安置房
●甕安扶貧搬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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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外嫁女集體征地補償
●外嫁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外嫁女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外嫁女集體征地是否有補償
●外嫁女告村集體都能贏為什么
●外嫁女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貴州甕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多少錢,甕安拆遷辦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吳文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