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權利2025,被拆遷人的4個權利,無人可剝奪,被拆遷人的4個權利,無人可剝奪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第六條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并執行共同的標準。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七條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具體標準、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分析說明]
在城市房屋拆遷的過程中,相對于拆遷人和行政管理機關,被拆遷人處于弱者的地位,其權利容易受到侵犯。具體而言,被拆遷人的下列權利易受到侵犯:
(1)對建設規劃和拆遷許可的知情權和申請聽證權。
(2)對拆遷補償方式的選擇權。
(3)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選擇權。
(4)對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或裁決的申請復議權。
一、房屋搬遷補償款標準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內容: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金等于合法擁有房產的評估價格加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價格補償,是指拆遷人以支付價款的方式對房屋拆遷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估價補償是拆遷人愿意采取的一種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24條、第25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1)依法獲得安置或者補償的權利,在拆遷人不能一次將拆遷用房提供給被拆遷人時,有權利要求拆遷人提供周轉房;
(2)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遷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在拆遷行政訴訟法中,有權利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即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房屋拆遷許可證、限期拆遷決定書等等);
(4)對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有權利訴請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履行其法定職責;
(5)對于拆遷人經協商達成的拆遷協議,有權利申請公證機關給予公證;
(6)與拆遷人協商,就拆遷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地點、拆遷補償的方式和補償的金額、周轉用房的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達不成協議時,有權利申請房屋拆遷主管機關裁決;
(7)對于房屋拆遷裁決主管機關所作的拆遷裁決不服的,有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有權利向在關部門申訴或者申請復議;
(8)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助費;
(9)不服拆遷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0)對于拆遷人不依法拆遷的,可以請求拆遷行政主管機關對于拆遷人給予行政處罰;
(11)因拆遷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拆遷協議時,有權利就有關的事宜申請有關部門解決或者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12)其他依享有權利。
一、城中村拆遷時,院落空地應該如何補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城中村拆遷時,院落是當事人合法享有的,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
【2012】行他字第1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確權登記的空地和院落單獨予以補償的請求》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
法律分析: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被拆遷人可以是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權的人,即使用人;還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共有權的人,即共有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1)按照《條例》和地方有關規定,要求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2)選擇評估機構、對評估結果有知情權,以及對評估結果有爭議時獲取救濟的權利(3)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4)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可以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不服裁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被拆遷人實體權利
(1)所有權,被拆遷人對房屋的所有權是被拆遷人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可以說被拆遷人享有的一系列權利都是為了保證最后公平合理的補償。
(2)經營權,商業性用房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均擁有此權利,要求經營性損失補償。對于這項的權利的法律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對于房屋的拆遷補償中含有停產停業的經營損失補償。
2、被拆遷人主要的程序性權利
(1)知情權,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老百姓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有知情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國土資源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在《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批復結果知情權,在征收集體土地時,通常都需要經過國務院或是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在土地征收批復文件下達后的10日內,相關部門應當將批復結果進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
(2)聽證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在安置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如果大多數被征收人對補償方案有異議時,征收方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且要根據在聽證會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方案。
從《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可知,在征地方案報批之前、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及安置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被征收人均有聽證權。
但是在實踐過程中,老百姓就以上的兩種權利經常被征收方給剝奪,尤其是聽證權,老百姓對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征收方通常都不召開聽證會,即便老百姓要求組織聽證,征收方也無動于衷,直接剝奪被征收人合法權利。
被征收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正確的部門以書面的形式或是其他形式提出,被征收人要充分的使用征地拆遷中自己僅有的一點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選擇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其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拆遷補償方式方面,通常有兩種補償方式,一種是貨幣補償,另一種是產權置換。對于這兩種補償方式,被拆遷人是有權利選擇適合自己的補償方工的。
可在實踐過程中,其評估機構通常情況下都是征收方私自指定的,其補償方式方面也是征收方強行被拆遷人選擇的。而對于這種違法行為帶來的后果就是評估出來的補償與實際有很大的出入,讓被拆遷人直接遭受損失。
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動的去行使評估機構的選擇權。如果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評估結果已經出來且非常的低的話,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也是享有異議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認為評估結果存在問題的有權利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在10內可以申請專家評審。
(4)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可以說是老百姓手上最后的權利。根據590號令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另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過程中,如果出現影響被拆遷人實際權益的行政行為比如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限期拆除通知等,被拆遷人是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被征遷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時間不能超過法定期限,復議是60日,而訴訟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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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同諾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