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后移民土地補償標準2025,移民搬遷土地怎樣補償呢最新消息,移民搬遷土地的補償標準主要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下是具體的補償規定:一、土地補償大中型水利水
移民搬遷土地的補償標準主要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下是具體的補償規定:
一、土地補償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這通常涉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若干倍數。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其補償標準也依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具體規定。
對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如房屋,補償將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進行。若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貧困移民還應獲得適當補助。
二、房屋補償
房屋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其標準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也應獲得相應的補償。
若因征收房屋導致停產停業損失,同樣應得到補償。
三、其他補償與規定
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時,應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而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時,則不予補償。
移民搬遷后,其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仍應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移民搬遷獲得補償后,土地的使用權將被收回,不再歸移民個人所有。
綜上所述,移民搬遷土地的補償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土地本身、地上附著物如房屋和樹木等,以及因搬遷導致的其他損失。具體的補償標準根據地方規定和評估結果確定。
移民搬遷以后,家里原有的田地和房子不再屬于原住民。1、移民搬遷,一般是依照有權決定搬遷的一級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給搬遷人家房屋的價值依法進行評估,并給予賠償后,該移民應當限期離開農村原房屋和土地。2、至于房屋及屋內的財物,哪些東西可以拿走,應該在搬遷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一般情況下房屋已經折價得到賠償,說明房屋的所有權已經不屬于移民的個人財產了。3、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的原住民有使用權。移民搬遷之后,獲得補償,使用權收回,所以搬遷之后,土地也不歸移民所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一、搬遷類型: 易地扶貧搬遷:經扶貧部門確定建檔立卡的貧困戶中標識的易地扶貧搬遷群眾。 避災、生態搬遷:具體分為地質災害易發區、洪澇災害威脅區、無責任主體的煤炭采空區以及生活在省級自然保護區和核心區、生態脆弱區的群眾。 鐵路、公路、水庫等工程搬遷和城鎮化、鎮村綜合改革需搬遷的群眾。二、如何搬:1、集中安置: 目標要求:集中安置關中地區不得低于90%,進城入鎮率不得低于65%。三、補助標準:1、易地扶貧搬遷補助標準 集中安置的,建房人均補助2.5萬元,舊宅基地騰退復墾人均獎勵性補助1萬元,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人均補助2萬元,配套費由縣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采取分散安置的,人均建(購)房補助1.5萬元,舊宅基地騰退復墾人均獎勵性補助1萬元。 2、避災類搬遷補助標準 地災,洪澇災害以及責任主體滅失的采煤塌陷區建房補助標準:集中安置的,每戶補助4.5萬元,選擇高層,小高層,多層進行樓房化安置的,每戶再給0.5萬元獎勵性補助,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每戶2萬元標準給予“小配套”,由縣級統籌安排使用。分散安置的每戶補助3萬元。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法律分析:
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
(2)周轉補償費。
(3)獎勵性補償費。
各地標準不一。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移民搬遷補助標準:
1、舊宅基地騰退方面
(1)磚混(磚木)結構房按不高于360元/㎡。
(2)土木結構房按不高于280元/㎡(危房、垮塌房屋不高于180元/㎡)。
(3)簡易房等按不高于80元/㎡。
(4)圈舍、廁所、圍墻、硬化場院等構筑物及樹木按不超過1500元/戶一次性補償。
(5)房屋拆除及渣土清理機械費用按70元/㎡補助。
(6)其它構筑物拆除清理機械費按500元/戶,另計。
2、移民搬遷建房方面
(1)易地扶貧搬遷類:集中安置人均建房補助2.5萬元(資金兌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分散安置,人均建房補助1.5萬元(直接兌付到戶)。
(2)同步搬遷類:集中安置2人以下戶,每戶3萬元,上樓者每戶再獎補0.5萬元,3-4人戶,每人補助1.2萬元,5人及以上戶補助5萬元,上樓戶每戶獎補0.5萬元。
(3)分散安置每戶補助3萬元。
各地政策可能不一,具體以當地的實際情況為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對于農村村民住宅征收有一定的規定。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
移民搬遷補助標準:
1、舊宅基地騰退方面
(1)磚混(磚木)結構房按不高于360元/㎡。
(2)土木結構房按不高于280元/㎡(危房、垮塌房屋不高于180元/㎡)。
(3)簡易房等按不高于80元/㎡。
(4)圈舍、廁所、圍墻、硬化場院等構筑物及樹木按不超過1500元/戶一次性補償。
(5)房屋拆除及渣土清理機械費用按70元/㎡補助。
(6)其它構筑物拆除清理機械費按500元/戶,另計。
2、移民搬遷建房方面
(1)易地扶貧搬遷類:集中安置人均建房補助2.5萬元(資金兌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分散安置,人均建房補助1.5萬元(直接兌付到戶)。
(2)同步搬遷類:集中安置2人以下戶,每戶3萬元,上樓者每戶再獎補0.5萬元,3-4人戶,每人補助1.2萬元,5人及以上戶補助5萬元,上樓戶每戶獎補0.5萬元。
(3)分散安置每戶補助3萬元。
各地政策可能不一,具體以當地的實際情況為準。
法律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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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衛茹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