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鐵西農村拆遷補償標準2025,鐵西區政府寧官征地補償款,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空間結構
規劃形成“一區一軸兩核心、一環三廊四組團”的空間結構。
一區一軸:中關村科技創新基地核心區、青和活力軸。
兩核心:中央創新核、渾河生態核。
一環三廊:智能生態環、渾河生態廊道、渾蒲灌渠生態廊道、細河生態廊道。
四組團:四個生態居住區,形成融合互動、生態有機的居住群落。
(2)用地布局
科創用地及居住用地布局:采用產業和居住片區相鄰并分別集中布局的理念,形成“漢堡包”式的規劃結構。產業和居住相鄰布局,更利于構建產城融合格局。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布局:結合居住區設置基層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養老和商業服務設施,形成簇群式的鄰里服務中心。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布局:主要位于中央大街、開發二十五號沿線,結合軌道交通站點進行布置,為創新人才提供活力時尚服務。規劃商業設施用地包括商業、商務、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等。
綠地與廣場用地布局:圍繞中央湖區,形成向外發散的景觀平面布局,打造地區公園、區域廊道、帶狀綠地三級綠化體系,保障生態用地與建設用地相互契合。公園綠地包括塊狀公園綠地和街頭公園綠地等。防護綠地主要為三環道路防護綠地和高壓廊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法律分析:
(1)空間結構
規劃形成“一區一軸兩核心、一環三廊四組團”的空間結構。
一區一軸:中關村科技創新基地核心區、青和活力軸。
兩核心:中央創新核、渾河生態核。
一環三廊:智能生態環、渾河生態廊道、渾蒲灌渠生態廊道、細河生態廊道。
四組團:四個生態居住區,形成融合互動、生態有機的居住群落。
(2)用地布局
科創用地及居住用地布局:采用產業和居住片區相鄰并分別集中布局的理念,形成“漢堡包”式的規劃結構。產業和居住相鄰布局,更利于構建產城融合格局。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布局:結合居住區設置基層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養老和商業服務設施,形成簇群式的鄰里服務中心。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布局:主要位于中央大街、開發二十五號沿線,結合軌道交通站點進行布置,為創新人才提供活力時尚服務。規劃商業設施用地包括商業、商務、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等。
綠地與廣場用地布局:圍繞中央湖區,形成向外發散的景觀平面布局,打造地區公園、區域廊道、帶狀綠地三級綠化體系,保障生態用地與建設用地相互契合。公園綠地包括塊狀公園綠地和街頭公園綠地等。防護綠地主要為三環道路防護綠地和高壓廊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保障補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西寧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政府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時,依法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補償。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西寧市市轄區內的集體土地。
第四條征用集體土地應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
第五條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下列標準執行:
旱地每畝600元。水澆地分別為:糧田每畝1300元,菜地每畝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條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畝以下(含1畝)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補償。人均耕地1畝以上,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二)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果園、多年經濟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鄰近糧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進行補償。
(三)征用宅基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進行補償。
(四)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
(五)征用林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
(六)征用村內空閑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
(七)征用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倍進行補償。
(八)征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鄉鎮企業用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進行補償。
(九)收回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
第七條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以社、組為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征用下列土地的土地安置補助費為:
(一)征用耕地的按附表
(二)執行。
(二)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果園及多年經濟林的土地,按鄰近菜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進行補助。
(三)征用室外種植的花卉,按鄰近糧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進行補助。征用室內種植的花卉,按鄰近菜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進行補助。
(四)征用林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助。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八條被征用地上附著物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按《西寧市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及價格評估規則》執行。
(二)地上其它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附表
(四)執行。
(三)林木補償標準按附表
(五)執行。
第九條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按征用旱地、水澆地(糧田、菜地)前三年平均產值1倍支付,見附表
(三)。
第十條市轄縣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本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王*青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保障補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西寧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政府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時,依法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補償。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西寧市市轄區內的集體土地。
第四條征用集體土地應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
第五條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下列標準執行:
旱地每畝600元。水澆地分別為:糧田每畝1300元,菜地每畝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條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畝以下(含1畝)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補償。人均耕地1畝以上,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二)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果園、多年經濟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鄰近糧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進行補償。
(三)征用宅基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進行補償。
(四)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
(五)征用林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
(六)征用村內空閑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
(七)征用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倍進行補償。
(八)征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鄉鎮企業用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進行補償。
(九)收回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
第七條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以社、組為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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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時涵琬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