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拆遷室內裝修補償標準2025,高鐵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明細,高鐵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明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補償構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高鐵拆遷房屋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
高鐵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明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補償構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高鐵拆遷房屋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房屋價值補償:
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
其他補償費用:
周轉補償費,根據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補貼,用于補償臨時居住的不便。
獎勵性補償費,用于激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拆遷或放棄某些權利。
補償價值確定: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值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該價格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和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通過專業評估機構估價,以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進行補償。
產權置換,即產權調換,根據評估價值以新建房屋產權進行等價置換。
結合型補償,即既給予貨幣補償又進行產權置換。
高鐵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是根據當地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和國家法律政策來確定的。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應當與拆遷方充分協商,明確各項補償標準,并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妥善保護。同時,拆遷方也應依法進行拆遷活動,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補償費用。
高鐵拆遷賠償標準如下: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高鐵拆房的賠償標準明細具體如下: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該項標準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來加以確定。一、違章建筑的認定:1、未經批準在承包地、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并且該土地使用權是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的。2、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沒有按照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3、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4、占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5、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的建筑物。6、未經批準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人行道等土地上搭建的棚亭、房屋等。二、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3、行政處罰權力告知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5、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國家高鐵占地賠償標準具體如下: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4)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5)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6)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鐵路征地賠償標準具體如下:(一)永久用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31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2350元/畝,安置補助費18650元/畝。城市及城市規劃控制區按同區域內在建重點建設項目標準執行。(二)鐵路回收土地綜合補償:6000元/畝(含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鐵路部門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原始征地資料。(三)青苗補償費:1100元/畝。(四)砍移樹木補償費:1.砍移成片果樹補償費為6000-18000元/畝。2.砍移園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樹木,按2000元/畝綜合價補償。(五)建構筑物及其他附著拆遷補償費:1.房屋(含窯洞)拆遷按以下綜合價補償:磚混房450-600元/平方米,磚木房350-450元/平方米,土木房250-350元/平方米。另按每戶每月500元標準付6個月搬遷及過渡費,在規定期限內拆遷完畢的按5000元/戶的標準進行獎勵。2.其他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各方根據建、構筑物結構、質量、年限等實際情況,參照相關標準協商確定。3.因鐵路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建設單位按遷改工料費予以補償。4.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無條件拆除。對鐵路放線埋樁后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六)鐵路施工臨時用地補償標準:1.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該項目建設工期內)綜合單價為:13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土地復墾費等)。2.鐵路施工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水澆地1500元/畝,旱地1200元/畝,涉及青苗、樹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的,按永久用地有關標準執行。鐵路施工臨時用地期限原則上為兩年,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5000元/畝標準交納復墾保證金。臨時用地復墾由用地單位按土地復墾方案落實費用并組織實施,經驗收合格的退還復墾保證金;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根據土地破壞程度按規定標準交納土地復墾費,由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復墾。(七)耕地開墾費: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收取,統籌安排,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具體標準為:水澆地10元/平方米、旱地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農田的,按10元/平方米標準收取。(八)林地有關補償標準:鐵路建設征收林地補償標準為:5000元/畝(含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征收退耕還林地補償標準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補償(含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砍移林地林木補償(含5%林木管理費)為:喬木林、苗木4000元/畝,疏林、灌木林2600元/畝,未成林1600元/畝。鐵路施工臨時占用林地(含退耕還林地)、草地年補償標準為400元/畝。(九)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十)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標準及其相關問題由省國土資源廳有關各方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準權限經批準后劃撥。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的,無償劃撥。使用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原使用單位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搬遷。
法律分析: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65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55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300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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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湯詩盈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