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標準2025,宜都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宜都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房屋拆遷補償價,等于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以,宅
宜都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房屋拆遷補償價,等于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以,宅基地面積,加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3、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
4、房屋拆遷安置費,等于搬遷補助費加,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加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加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用耕地的年產值按規定標準執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區實際情況定期制定耕地的年產值標準并予以公布。第九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倍;人均耕地0.6畝(不含)至0.8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畝(不含)至0.6畝或者菜地0.3畝(不含)至0.6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0.3畝)以下,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第十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倍;人均耕地0.6畝(含)至0.8畝,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畝以下,安置補助費為5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補償兌現,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謀職業安置、單位接收安置、發放生活補助費、住房安置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債權、債務依法處理。(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無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并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計算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人數,在以后征地計算人均耕地時應做相應扣減。(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農轉非人員勞動就業(含自謀職業)安置和其他人員生活補助及其他安置,如達不到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由征地單位承擔不足部分。第十二條青苗補償按其年產值的標準,一年一季作物補償全年產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補償半年產值。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第十三條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個月以內,一年一季作物和魚塘補償全年產值;一年兩季以上作物補償半年產值。使用期限超過六個月補償全年產值。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從第二年起補償相應產值的70%。臨時使用土地期滿,由用地單位組織或者委托復墾,經鑒定造成地力下降、農作物欠收的,用地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償。復墾費在辦理臨時使用土地手續時預交。第十四條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茶園、桑園等,按毗鄰耕地的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零星栽種的樹木按規定標準補償;其他土地上成片種植的樹木在合理種植密度內,按規定標準補償,超出部分不予補償。新栽樹木和苗圃按規定補償標準的10%補償。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據數量折算成苗圃面積補償。第十五條地上建筑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筑物按實計算,補償按規定標準執行。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法律依據】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賓市城市規劃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第八條征用耕地的年產值按規定標準執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區實際情況定期制定耕地的年產值標準并予以公布。第九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倍;人均耕地0.6畝(不含)至0.8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畝(不含)至0.6畝或者菜地0.3畝(不含)至0.6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0.3畝)以下,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第十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倍;人均耕地0.6畝(含)至0.8畝,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畝以下,安置補助費為5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補償兌現,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謀職業安置、單位接收安置、發放生活補助費、住房安置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債權、債務依法處理。(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無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并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計算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人數,在以后征地計算人均耕地時應做相應扣減。(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農轉非人員勞動就業(含自謀職業)安置和其他人員生活補助及其他安置,如達不到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由征地單位承擔不足部分。
宜昌市企業拆遷補償通常有以下3點:1、房屋補償費。通過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進行劃分,按平方米的單價來算;2、周轉補償費。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進行補償;3、房屋拆遷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補償通常由當地政府按本地的實際情況和法律政策進行確定。
宜昌點軍區拆遷補償標準是: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的規定執行。點軍區屬于宜昌市城區,點軍街道、橋邊鎮、艾家鎮屬于Ⅱ類區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為67500元/畝(101.25萬元/公頃)。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宜昌市點軍區征地搬遷安置補償辦法》(點政發〔2020〕3號)等相關規定據實結算。
總結:宜昌點軍區2022年最新拆遷村名單涉及1街道2鎮7村(社區),分別是點軍街道范家湖村、朱市街社區、巴王店村,橋邊鎮石堰村、偏巖村、太平村,艾家鎮艾家村,拆遷補償標準為67500元/畝(101.25萬元/公頃)。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補償、住宅臨時安置補償和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主觀:一、拆遷補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被拆遷地區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為基礎計算,具體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而定。二、征收方威脅不搬遷要強拆拆遷戶應該相信嗎征收方威脅不搬遷就要強拆的,要看拆遷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強制拆遷的,如果符合的,被拆遷人要做好準備,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三、被拆遷人如何選擇拆遷補償標準選擇實行房屋補償的,可根據城市規劃的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實行就地房屋補償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補償房屋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實行就地房屋補償。補償依據商品房價新條例規定,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就地房屋補償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將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被拆遷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結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房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新條例中規定的拆遷區域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法律客觀:第一條為了加強東環鐵路項目用地征地的管理,妥善處理政府和群眾的利益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關于做好海南東環鐵路項目征地拆遷及用地報批工作的通知》(瓊府辦函[2007]152號)和《印發東環鐵路項目征地拆遷及“三電”管道遷改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07]71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征收土地是指政府根據本項目建設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準權限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對征收的集體土地,將按本規定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個人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對地面上青苗等附著物、構筑物給予一定的補償。第三條被征地單位及個人,必須服從本項目建設用地需要,支持和協助政府做好征地拆遷工作。第四條征收集體土地必須按照本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構筑物的補償標準足額補償,不得擅自克扣、減免和挪用,損害農民合法權益。具體標準是《東環鐵路項目文昌段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標準表》(附表一)、《東環鐵路項目文昌段征收土地青苗補償標準表》(附表二)、《東環鐵路項目文昌段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表》(附表三)。第五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構筑物不予以補償。(一)在征收土地通告發布后,搶種搶建的。(二)在基本農田里種植林果木、挖塘養殖的。第六條除耕地以外的土地,其地上經濟作物,按市有關部門提供的每畝科學種植株數進行補償(見附表四)。每畝種植株數不達到科學種植株數的,按實際數量給予補償;每畝種植株數超出科學種植株數部分,可給予適當遷移費,遷移費最高不超1000元/畝;多種經濟作物混種且種植株數超出科學種植株數的,按該地塊種植主導經濟作物的科學種植株數給予補償。第七條收回國有農場、林場、鹽場及地方各農場的劃撥建設用地只給地上附著物補償;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按項目所在市縣區域基準地價標準給予補償。第八條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費按照附著物的經濟價值進行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二、附表三。征地拆遷時需被拆遷戶限期搬遷的,給予5個月的搬遷過渡費,具體按每人每月100元補償;搬遷費按每戶1000元一次性補償。沿線被征地農戶因房屋拆遷確需重新安排新宅基地的,由所在鎮政府、辦事處統籌妥善安排。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標準(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一)耕地(水田、旱地)、養殖水面、建設用地:1號區片66200元/畝,2號區片62200元/畝,3號區片58800元/畝;
(二)園地:1號區片39720元/畝,2號區片37320元/畝,3號區片35280元/畝;
(三)林地、未利用地:1號區片26480元/畝,2號區片24880元/畝,3號區片23520元/畝。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宜都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標準查詢
●宜都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標準是什么
●2020年宜都拆遷標準
●宜都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宜都拆遷區域圖
●2021年宜都城鎮拆遷標準
●宜都市拆遷辦
●宜都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宜都老舊城區改造計劃
●宜都市拆遷標準
●宜都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文件
●宜都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文件
●宜都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表
●宜都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細
●宜都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2020年宜都拆遷標準
●2021年宜都城鎮拆遷標準
●宜都拆遷區域圖
●宜都市拆遷辦
●宜都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宜都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標準是什么,2021年宜都城鎮拆遷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卞振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