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設兵團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國家應急預案依據哪些法律法規制定,國家應急預案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來制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
國家應急預案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來制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則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這表明國家應急預案的制定是依法進行的,并且形成了一個分層次的預案體系。
第十八條進一步明確了應急預案的內容,要求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以及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這些都是制定應急預案時需要遵循的法律依據。
第七條也涉及到了應急預案的實施,規定了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政府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這也間接體現了應急預案在實際操作中的運用和要求。
綜上所述,國家應急預案的制定是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的。
1.國家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
省級總體應急預案 1.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 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 河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5. 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6. 遼寧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 吉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8.黑龍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9.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0. 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1. 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 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5.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6.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7. 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8.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9.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 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簡本) 21.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2. 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3. 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4.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5.云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6.西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7. 陜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8. 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9. 青海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0.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專項應急預案 1.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3.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4.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5.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6.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7.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 8.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9.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10. 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1. 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2.國家核應急預案 13.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4.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15.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6.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17. 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8.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9.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待發布) 20.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待發布) 21.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待發布)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災害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水法 · 防汛條例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 防震減災法 ·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條例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 森林法實施條例 · 草原防火條例 · 自然保護區條例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事故災難類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建筑法 · 消防法 ·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工傷保險條例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道路運輸條例 ·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 河道管理條例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 電力監管條例 · 電信條例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環境保護法 ·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大氣污染防治法 ·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海洋環境保護法 ·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公共衛生事件類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 傳染病防治法 ·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食品衛生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動物防疫法 · 國境衛生檢疫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植物檢疫條例 ·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社會安全事件類 · 民族區域自治法 · 戒嚴法 · 人民警察法 · 集會游行示威法 · 監獄法 · 信訪條例 ·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銀行法 · 商業銀行法 · 保險法 · 證券法 ·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預備役軍官法 · 領海及毗連區法 ·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 國防交通條例 · 民兵工作條例 ·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 ·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價格法 · 農業法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 種子法 · 野生動物保護法 · 。
2.我國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有哪些
2003年5月7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同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成立應急預案工作小組;
2004年1月,召開了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制定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會議;
2005年1月26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經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同年11月16日,國務院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2006年1月6日,國務院受權新華社全文播發了《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受權新華社全文播發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06年1月10日起,國務院授權新華社陸續摘要播發五件自然災害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九件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2006年6月15日,新華社受權發布《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
3.《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法律、法規、還是條例
法律、法規、條例的制定是按照制定的部門而定,具體是:
法律嚴格意義上講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
法規一般是指有國務院出臺的其法律位階低于法律的法律條文等;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指由國務院各部門立法的法律文件,地方規章指省級政府等立法的文件;
條例一般位單行條例,為自治地方頒布的法律文件,當然國務院的法規均以條例貫名。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國務院頒布,所以應當屬于法規。
4.我國突發事件的相應法律法規
關于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意見 建設部關于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意見 建質[2008]1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山東省、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認真學習和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規范和加強建設系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要意義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是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明確了應急管理主體、原則、體制、機制、程序、責任等內容,全面、系統地規范了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學習和貫徹好突發事件應對法,對于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增強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事件造成的嚴重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突發事件應對法公布實施的重大意義,深入學習和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依法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全面加強建設系統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建設系統突發事件。
二、積極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和學習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對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和貫徹實施要求等,通過有關媒體以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報道。各地要組織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特別是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安全監督執法人員,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城市供水、排水、供氣、集中供熱、公共交通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基層作業人員,認真學習突發事件應對法,全面了解這部法律的基本內容,重點掌握與自身職能或業務相關的內容。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學習,并通過專題講座、座談會、專題培訓班等多種形式組織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學習活動。通過深入的宣傳和學習,使有關人員熟悉和掌握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的原則、程序、措施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進一步落實責任,提高能力,有效防范和應對建設系統突發事件。
三、做好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國務院、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一是要進一步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
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能和業務范圍,按照有關突發事件分類分級標準,明確應對分工和責任。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充足人員,制定和完善基本工作制度。
二是加強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動態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制訂和完善適用于本地區、本級別的相應預案。
預案內容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指揮體系、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重建等具體內容,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按規定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不斷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制訂演練計劃和方案,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預案演練,提高應急實戰能力。
三是各地要結合城鄉規劃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強城鄉規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銜接與協調。在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中,要符合突發事件預防、處置的需要,在制定城市規劃時,一些高危險企業和單位應當安排遠離城市商業區和居民住宅區,制定鄉村規劃時,在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地區,不應安排村民居住點。
要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本城市易發事件的性質、特點以及本城市的地形、地質、地貌、環境等特點,前瞻性地規劃建設有關設施設備。要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合理安排公園、城市廣場、公共綠地、體育場等場所并配備必要設施,并考慮在城市商業中心、大型住宅區等區域,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和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四是要進一步加大安全隱患及危險源的排查力度。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點行業安全隱患排查以及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組織對在建和已經投入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橋梁和供水、排水、供氣、城市公共交通特別是軌道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等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應急數據庫系統,并加強監控和整改。
五是要加強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投入,根據地區特點和工作實際,開展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應急資源的調查與登記,保障應急資金和人員,加強必要物資、裝備和設。
5.《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第七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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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我國當前的應急法律體系包括以下幾個:1、應對自然災害的法律法規;2、應對公共安全方面法律法規;3、應對公共衛生及畜禽類疫情法律法規;4、應對國家緊急狀態及動員類法律法規;5、應對科技發展及利用科技手段發生責任事故類法律法規;6、經濟安全類應急法律法規;7、產品質量安全類法律法規。關于突發性事件、應急管理的相關規定見于各類法律以及行政法規之中:1、安全保護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原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2、交通救援類: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搜救民用航空器規定等;3、應急管理類: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4、醫療衛生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四條 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啟動應急預案;(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四)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法律分析: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第一條 為了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條例。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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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海南建設兵團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文件,兵團拆房有補償嗎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穆浩涵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