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上拆遷房屋補償2025,鄉鎮上的房子拆遷補償標準,鄉鎮上的房子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房屋補償費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這一費用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具體計算
鄉鎮上的房子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屋補償費
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這一費用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和補償金額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二、周轉補償費
周轉補償費旨在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因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而產生的不便。該費用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補貼的具體金額和期限會根據當地政策和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三、獎勵性補償費
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這一費用的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總的來說,鄉鎮上的房子拆遷補償標準涵蓋了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等方面。具體的補償金額和計算方式可能因地區、房屋結構、折舊程度以及其他相關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議被拆遷人詳細了解當地的拆遷政策和補償標準,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如果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這些規定也為被拆遷人提供了一定的選擇權和保障。
法律分析:農村房屋補償的標準與房屋的類別有關,農村的草房補償是最低的,具體標準是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磚、瓦房的標準是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磚砼結構的房屋標準是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兩層及兩層以上的樓房標準是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一、城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國有土地補償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城鄉房屋拆遷流程
第一步:發布擬征地公告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擬被征地村集體范圍內發布擬征地公告。
第二步: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擬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就擬征地公告的內容征詢擬被征地村民的意見。
第三步: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同擬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擬被征土地的信息進行調查,并由國土部門進行調查登記。
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并將材料一并向有審批權的機關進行報批。
第五步:發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準文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體范圍內對征地批文的內容進行公告。
第六步: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市級國土部門根據省政府或國務院所批準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步: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縣市級國土部門應當將草擬的補償安置方案和聽證會上各方發表的意見,逐一上報給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批。
第八步:土地補償登記被征地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第九步:落實補償安置后交付土地政府機關按照規定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后,被征收人則應當將土地按期交付。
法律分析: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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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建藝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