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2025,寧夏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法律主觀:寧夏農民 土地征收補償 的標準如下: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辦法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 (
寧夏農民 土地征收補償 的標準如下: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辦法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 (一) 土地補償費 :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葦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征用墾荒五年以內的耕地和輪歇地、空閑地、撂荒地、湖泊,每畝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第二十九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作物(含人工種草)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1、 房屋拆遷補償費 :按所拆房屋的新舊程度、結構狀況,參照當地房產部門規定的標準補償。 2、零星樹木補償費:未成材樹木(苗)補償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成材樹木,砍伐的樹木歸被征地單位或個人,征地單位補償樹木的砍伐費。果樹按該樹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倍補償;未掛果的,按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補償。 3、遷墳補助費:每墳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補助。 4、水井、排灌溝渠和其他水利設施,按新建費用補償。 5、其他附著物,按實際損失協商補償。開始協商征地后,搶種的樹木,搶建的構筑物以及廢棄物,一律不予補償。第三十條國家建設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被征(撥)地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再提出額外要求,阻撓施工。幾年開始寧夏農民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將會有改革。從今年開始,寧夏 征地拆遷安置 補償程序發生新的變化。征地方式上國家重點項目實行統征包干;征地制度上完善國土資源、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組成的統一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打破國土資源部門單獨征地的慣例,將廉政監督“關口”前移;在征地前,項目建設單位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征地范圍進行實地踏勘、錄像,堅決制止征地范圍內的搶建、搶栽、搶種現象;補償費用支付方式上實行“一卡通”到農民手中,避免挪用和截留。為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統一征地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就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程序,落實“兩公告一登記”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等有關事宜完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寧夏最新征地補償標準:
1、一類區片補償標準:水田/水澆地:30880元/畝;旱地/園地:15440元/畝;林地:7720元/畝;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3860元/畝
2、二類區片補償標準:水田/水澆地:35712元/畝;旱地/園地:17856元/畝;林地:8928元/畝;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4464元/畝
3、三類區片補償標準:水田/水澆地:66976元/畝;旱地/園地:33488元/畝;林地:16744元/畝;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8372元/畝
4、四類區片補償標準:水田/水澆地:37526元/畝;旱地/園地:18768元/畝;林地:9384元/畝;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4692元/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征地
1、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征地一般指征收。
2、特征
征收土地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準;
(3)補償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不再屬于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二、寧夏征地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2017寧夏最新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三、寧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葦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征用墾荒五年以內的耕地和輪歇地、空閑地、撂荒地、湖泊,每畝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法律分析: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葦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征用墾荒五年以內的耕地和輪歇地、空閑地、撂荒地、湖泊,每畝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作物(含人工種草)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1、房屋拆遷補償費:按所拆房屋的新舊程度、結構狀況,參照當地房產部門規定的標準補償。
2、零星樹木補償費:未成材樹木(苗)補償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成材樹木,砍伐的樹木歸被征地單位或個人,征地單位補償樹木的砍伐費。果樹按該樹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倍補償;未掛果的,按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補償。
3、遷墳補助費:每墳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補助。
4、水井、排灌溝渠和其他水利設施,按新建費用補償。
5、其他附著物,按實際損失協商補償。
開始協商征地后,搶種的樹木,搶建的構筑物以及廢棄物,一律不予補償。第三十條國家建設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被征(撥)地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再提出額外要求,阻撓施工。第三十一條用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所有附著物補償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設專戶存入銀行,由被征地單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計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使用,只用于發展生產、多余勞動力的安置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門和銀行、信用社負責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葦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征用墾荒五年以內的耕地和輪歇地、空閑地、撂荒地、湖泊,每畝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作物(含人工種草)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1、房屋拆遷補償費:按所拆房屋的新舊程度、結構狀況,參照當地房產部門規定的標準補償。
2、零星樹木補償費:未成材樹木(苗)補償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成材樹木,砍伐的樹木歸被征地單位或個人,征地單位補償樹木的砍伐費。果樹按該樹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倍補償;未掛果的,按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補償。
3、遷墳補助費:每墳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補助。
4、水井、排灌溝渠和其他水利設施,按新建費用補償。
5、其他附著物,按實際損失協商補償。
開始協商征地后,搶種的樹木,搶建的構筑物以及廢棄物,一律不予補償。第三十條 國家建設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被征(撥)地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再提出額外要求,阻撓施工。第三十一條 用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所有附著物補償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設專戶存入銀行,由被征地單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計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使用,只用于發展生產、多余勞動力的安置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門和銀行、信用社負責監督。
一、征地
1、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征地一般指征收。
2、特征
征收土地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準;
(3)補償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不再屬于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二、寧夏征地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寧夏最新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主觀:寧夏農民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如下: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葦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征用墾荒五年以內的耕地和輪歇地、空閑地、撂荒地、湖泊,每畝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補償。(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第二十九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一)青苗補償費:一般作物(含人工種草)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1、房屋拆遷補償費:按所拆房屋的新舊程度、結構狀況,參照當地房產部門規定的標準補償。2、零星樹木補償費:未成材樹木(苗)補償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成材樹木,砍伐的樹木歸被征地單位或個人,征地單位補償樹木的砍伐費。果樹按該樹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倍補償;未掛果的,按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補償。3、遷墳補助費:每墳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補助。4、水井、排灌溝渠和其他水利設施,按新建費用補償。5、其他附著物,按實際損失協商補償。開始協商征地后,搶種的樹木,搶建的構筑物以及廢棄物,一律不予補償。第三十條國家建設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被征(撥)地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再提出額外要求,阻撓施工。幾年開始寧夏農民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將會有改革。從今年開始,寧夏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程序發生新的變化。征地方式上國家重點項目實行統征包干;征地制度上完善國土資源、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組成的統一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打破國土資源部門單獨征地的慣例,將廉政監督“關口”前移;在征地前,項目建設單位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征地范圍進行實地踏勘、錄像,堅決制止征地范圍內的搶建、搶栽、搶種現象;補償費用支付方式上實行“一卡通”到農民手中,避免挪用和截留。為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統一征地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就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程序,落實“兩公告一登記”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等有關事宜完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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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寧夏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文件,寧夏拆遷補償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邵桂延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