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025,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細則,法律分析: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細則: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
法律分析: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細則: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訂本細則。
法律依據:《司法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拆遷補償、安置中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協議。
第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真實、合法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的當事人是具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資格的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由被拆遷物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第六條 被拆遷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應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為代理人,申辦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公民、法人申請,依法證明拆遷人與被逝遷人為明確拆遷補償、安置中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訂立協議的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應遵循服從國家規劃,有利城市建設,合理補償的原則。
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公證處受理。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權或管理權資格證明)及其復印;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他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4)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公告、建設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或使用權證件及其復印件;
(6)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
(7)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分析:更具自己的需求選擇。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律師分析: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細則: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訂本細則。
【法律依據】:
《司法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拆遷補償、安置中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協議。
第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真實、合法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的當事人是具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資格的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由被拆遷物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第六條 被拆遷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應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為代理人,申辦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
第二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拆遷補償、安置中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協議。
第三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真實、合法的行為。
第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的當事人是具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資格的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由被拆遷物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第六條被拆遷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應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為代理人,申辦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
第七條申辦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公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代管人、管理人應提交代管權或管理權資格證明;
(三)代理人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其他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為不在本公證處轄區的,其委托書應經委托行為地的公證處公證;
(四)縣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給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還要提交土地使用權證;
(五)被拆遷物的產權和使用權證件、現狀及登記表;
(六)補償、安置協議草稿;
(七)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具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資格;
(二)申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
(三)申請人提交了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
(四)該公證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對不符合本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公證人員與當事人的談語筆錄除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制作外,還應記明下列內容:
(一)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講明的事項:
拆遷補償協議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有:(一)確保行為的真實性:確系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二)確保行為的合法性:保證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三)使得行為的設立、變更或終止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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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書錦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