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拆遷補償規定2025,菜市場拆遷規定,法律分析:1、農貿市場拆遷在兩個法律關系,政府作為征收人與農貿市場的產權人的法律關系;市場子承租戶與市場出租人的法律關系。作為產權人在市場被征收肯定要求賠償房屋的造價和經營損失的。2、承租人只能與市
法律分析:1、農貿市場拆遷在兩個法律關系,政府作為征收人與農貿市場的產權人的法律關系;市場子承租戶與市場出租人的法律關系。作為產權人在市場被征收肯定要求賠償房屋的造價和經營損失的。2、承租人只能與市場按承租合同約定談拆遷損失的補償,但合同上寫明了若拆遷市場無賠償,合同若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市場就不會給賠償。大家在沒有外部壓力之下簽字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認為是不平等條約。3、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1、農貿市場拆遷在兩個法律關系,政府作為征收人與農貿市場的產權人的法律關系;市場子承租戶與市場出租人的法律關系。作為產權人在市場被征收肯定要求賠償房屋的造價和經營損失的。
2、承租人只能與市場按承租合同約定談拆遷損失的補償,但合同上寫明了若拆遷市場無賠償,合同若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市場就不會給賠償。大家在沒有外部壓力之下簽字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認為是不平等條約。
3、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一、房屋拆遷時評估價怎么計算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對于補償標準不滿意或者認為征收行為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如果是國有出讓土地,對土地還應該進行補償,如果是國有劃撥土地一般是沒有補償的。
二、拆遷相關法律法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法律分析:
農貿市場屬于非住宅房屋拆遷,可以得到停業補償和設備搬遷補償,如果是租賃的且租賃未到期,也可以要求得到新的經營場所繼續進行經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農貿市場屬于非住宅房屋拆遷,可以得到停業補償和設備搬遷補償,如果是租賃的且租賃未到期,也可以要求得到新的經營場所繼續進行經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
農貿市場屬于非住宅房屋拆遷,可以得到停業補償和設備搬遷補償,如果是租賃的且租賃未到期,也可以要求得到新的經營場所繼續進行經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具體情況可以上網查詢,各地政策不一樣。農村菜地補償為一畝十五萬每年。當然部分地區應當根據當地標準實行。依土地性質而給予不同級別的征地標準一般而言,旱田5.3萬元、水田9萬、菜田15萬,對于林地或其他用地,14萬左右;補償分兩部分,一是農民的安置費,二是土地的賠償費一、征地補償費用的種類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其它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2、安置補助費,是指因國家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后,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費用。3、青苗補償費,是指對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補償費用。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筑物、構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拆遷和恢復費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用。5、其它補償費,是指除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之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征收土地給征地的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用、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用等。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1)征用基本農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2)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倍補償;(3)征用菜地、魚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補償;(4)征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5)征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獲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未有收獲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7)征用輪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8)征用荒山、荒地、荒溝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上述地類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確定。追答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分別為: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5公頃不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4公頃不超過0.0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3公頃不超過0.04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5公頃不超過0.03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公頃不超過0.02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四倍;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過0.02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2、征用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3、征用荒山、荒地、荒灘和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1、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2、林(果、竹)木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木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給予作價補償;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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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清雅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