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拆遷補償規定2025,陽江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陽江市被征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按《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執行。其中,將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未利用地分為十類,并分別規定了每公頃的補償數額。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中則明確細分了陽江市各地區的地區類別,您可以通過對比,確定自己所屬地區的耕地、林地等屬于幾類,從而確定相應的補償數額。而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按《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市轄區征收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規定〉的通知》(陽府〔2012〕118號)執行。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陽江征地補償新標準的規定是什么?
陽江市被征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按《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執行。其中,將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未利用地分為十類,并分別規定了每公頃的補償數額。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中則明確細分了陽江市各地區的地區類別,您可以通過對比,確定自己所屬地區的耕地、林地等屬于幾類,從而確定相應的補償數額。而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按《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市轄區征收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規定〉的通知》(陽府〔2012〕118號)執行。
一、廣東省征地補償新標準規定
1、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二、征地流程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一、廣東陽江征地拆遷賠償多少錢,標準明細
1、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哪些情形下,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
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如何處理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建設、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當事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做出認定和處理的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
廣東陽江征地補償標準新規定是怎么樣的呢?
《規定》指出,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市轄區(不含海陵島試驗區、陽江高新區)留用地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15%安排,其他縣(市、區)留用地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15%安排,安排的留用地面積不計入實際征地面積。省級以上線性工程重點項目征地留用地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安置,不再安排留用地。
《規定》強調,鼓勵和引導被征地村集體留用地安置接受貨幣補償方式,減少土地供應壓力。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其補償標準由征地單位與被征地村(居)集體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該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手續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
《規定》要求,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各縣(市、區)應當從年度用地指標中預留10%-15%,作為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的指標。留用地應當以被征地農村經濟組織集體名義進行登記。2009年6月19日以后批準的留用地,嚴禁分配到村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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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方安藝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