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的土增稅抵扣規定2025,拆遷過渡費能在土增稅里扣除嗎,法律主觀:渡期補助費,是拆遷后對于被拆遷方給予的臨時安置租房費用,一般18個月每平米10元每6個月一發,超出18個月增加150%,超出21個月增加200%。也就是說前三次你應
渡期補助費,是拆遷后對于被拆遷方給予的臨時安置租房費用,一般18個月每平米10元每6個月一發,超出18個月增加150%,超出21個月增加200%。也就是說前三次你應得的過渡期補助費為10*6*原房屋面積,第四次為15*3*原房屋面積,第五次往后的為20*6*原房屋面積。一直給到房屋安置結束。
法律分析:取得的拆遷補償款(現金補償和房屋補償)按照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取得的補償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法律依據:《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六、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法律分析: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政府拆遷取得的補償款不用繳納增值稅。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法律分析:不需要繳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
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政府拆遷取得的補償款不用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稅。但國稅總局沒有明確建筑物拆除是否繳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取得拆遷補償款并不屬于以上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征收范圍。因此,我們認為取得建筑物拆遷補償款也應屬于增值稅免稅項目。
一、發票稅點誰來承擔
商家要求消費者承擔發票稅點是逃稅避稅的常用手段,也是違法的行為,商家向消費者開具增值稅發票是法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二、青苗補償費要不要納稅
1、根據《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此可見,青苗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87號)規定,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依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青苗補償費不屬于按照國稅函發〔1997〕87號文件規定應該征收營業稅的情形,而按照國稅函〔2008〕277號文件規定屬于不征收營業稅的情形,則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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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鄭若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