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房屋拆遷補償規定2025,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第二條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第三條房屋拆遷補償估價,僅限于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條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第三條房屋拆遷補償估價,僅限于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適用于拆遷補償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由于各地經濟情況以及城市發展狀況的差異,和房屋拆遷的糾紛頻發,因此各地都出臺了關于當地的房屋拆遷補償條例。由于各地的房屋拆遷補償條例有許多區別,因此了解當地的拆遷補償條例十分有必要。那么,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我將為您做介紹。
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和《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第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估價,僅限于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適用于拆遷補償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條 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邯鄲市主城區房屋拆遷估價和補償安置。主城區以外的房屋拆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一般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六條 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公益事業用房和租賃房屋的拆遷除外)。
第七條 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應當參照同區位、同結構、同類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補償金額。
第八條 拆遷住宅樓房按建筑面積1:1進行補償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積1:1.6進行補償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1:1進行補償安置。
第九條 被拆遷房屋劃分為四個類別、十個等級(見附件一),按等級及成新計算補償金額。
被拆遷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經過估價機構評估確定的同區位、同結構、同類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其他等次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成新等因素經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的等次及成新差價每平方米不得超過200元。(見附件二)
第十條 被拆遷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按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補償金額。
第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為一層臨街住宅改為非住宅的,補償安置按下列標準執行:
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性質變更手續的按變更后的建筑面積和使用性質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安置;沒有房屋使用性質變更手續,但在拆遷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滿一年以上的,可在其住宅補償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補償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該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1.5倍。
第十二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注冊性質進行房屋調換,并按照本規定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條的規定計算應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差價。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產權調換房屋的區位、成新和結構類型可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金額由估價機構評估確定。(見附件三)
第十四條
院落土地給予適當補償。住宅房屋院落土地單位面積補償金額按照被拆遷一等新建住宅房屋評估單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償;非住宅房屋的院落土地單位面積補償金額按非住宅房屋評估單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償;非住宅房屋與住宅房屋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權平均評估單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償。
院落土地和附屬物不實行產權調換。
本規定所稱院落土地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發放給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的面積扣除房屋占地面積所剩余的土地面積。
第十五條
對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房屋的拆遷補償,房屋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院落土地給予適當補償。院落面積小于、等于房屋占地面積的,按照房屋加權平均評估單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償;院落面積大于房屋占地面積部分的補償金額,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按土地使用性質,由土地評估機構按土地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企業物資設備的拆卸、搬運、安裝、破損費用,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章 “城中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城中村是指在我市主城區內以村民委員會或社區為組織形式的村民(居民)聚集村落。
第十八條
城中村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由城中村改造實施單位在轄區人民政府指導下制定,經村民(居民)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市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被拆遷的城中村村民(居民)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的有關條款執行。
僅有土地使用權證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補償安置按以下規定執行:
1、按宅基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宅基地面積的1.6倍進行補償安置。
2、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前項規定的安置比例計算調換房屋面積,根據第九條和本款第3、4項的規定計算應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前項規定的補償比例,根據第九條和本款第3、4項的規定計算貨幣補償金額。
3、宅基地上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小于應補償安置比例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該區位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補償單價減去200元計算補償金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大于應補償安置比例的,其大于部分的建筑面積不予補償安置。
4、被拆遷房屋的裝飾裝修補償金額由房屋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5、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物不再作價重復補償。
第四章 有關補助
第二十條
停產、停業補助費。因產權調換造成停產、停業的,按被拆遷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補助,臨街門市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補助40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補助30元。
第二十一條
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助,住宅、辦公用房每平方米補助10元;生產、倉儲、營業用房每平方米補助20元。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付給兩次搬遷補助費;選擇貨幣安置的,付給一次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補助10元。
第二十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月付給停產停業補助費或臨時安置補助費。
新建回遷房屋的過渡期限為:樓房6層及以下的不得超過18 個月,7層至11層的不得超過24 個月,12層及以上的不得超過36 個月。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其停產停業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一次性發給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一次性發給三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空調電訊設施拆裝補助費。立式空調每臺200元,壁掛式空調每臺150元,電話移機費每臺88元,有線電視遷移費每戶80元。凡實行過渡性安置的,按上述標準付給二次拆裝補助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在房屋拆遷中,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應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中所必須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察勘。如不提供相關資料,拒絕評估人員實地察勘,致使房屋評估無法正常進行的,估價機構可以參照同區位同建筑類型被拆除的房屋進行評估。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有關程序申請鑒定。
第二十七條 邯鄲市主城區是指東至京深高速公路以東3000米、南至馬頭鎮區、西至南水北調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黃粱夢鎮區所圍合的范圍。
第二十八條 邯鄲市主城區環路及京珠高速公路以內的區域劃分為25個區位。(見附件四)
第二十九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物價局、市建設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將各個區位各類房屋的舊房交易平均價格、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和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費用分別公布一次,為評估機構提供評估參考數據。
第三十條 邯鄲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可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適時對有關補助費用、區位的劃分等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十一條
拆遷項目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執行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拆遷規模較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
第三十二條 主城區內市政公用事業拆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邯鄲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有效期為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邯建字[2003]3號《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暫行規定》和邯建字[2004]1號《關于住宅改為經營性門市的補償規定》自2008年5月31日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執行原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和標準,不適用本規定。
二00八年六月一日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邯鄲市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一戶宅基地置換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層住宅;2、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按兩次計算;3、地上房屋補償款及裝修款,無明確具體標準可供參考,一般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當然評估機構有評估具體標準。屋內裝修補償基本類似;4、停產停業損失,該項費用主要很對營運性行房屋進行的補償,如對沿街門簾、在城中村內的企業或公司進行的停業期間內補償的損失,一般由協商確定或評估確定;5、拆遷獎勵,各村制定各村獎勵標準,不能統一;6、電器移機費,一般按市場價位進行補償,目前家用電器移機費,空調200元一臺;有線電視150元一戶;電話移機88元一部;熱水器100元一臺等。如拆遷時市場價格提高也相應提高補償;7、其他補償或補助,各村根據以上標準或參考以上標準的基礎上,另行對困難住戶或另行支付和補償費用,這主要村集體組織通過補償方案確定,因村而定。【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主觀: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 被拆遷房屋 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遷補償 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宅基地面積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 房屋拆遷安置 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 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 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 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主觀:土地 征收補償標準 由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各區域的土地補償費由多種安置費用組成,每年的補償標準都會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情況有所調整,且每個地區都是不一樣的,而云南作為不是很發達的地區,對老百姓的補償也會有合理的標準。
法律分析:一、土地補償費:1、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計算。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如林地、園地、牧草地、水域等)和建設用地按該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八倍計算。3、征用未利用土地,按該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4、特殊用地的補償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二、安置補助費: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3、征用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4、平均年產值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出具的前三年產值的統計資料計算。三、如按照前一、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四、青苗補償費:從征地批復下達之日起,有青苗的給予青苗補償費,無青苗的不予補償。青草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法律依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法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協議出讓條件和要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可以參照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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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麗思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