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分配規定2025,拆遷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拆遷補償資金的管理辦法主要涉及資金來源、工作經費標準、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工作經費撥付方式以及工作經費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對這些要點的詳細解答:一、資金來源拆遷補償資金主要來源于征地拆遷成
拆遷補償資金的管理辦法主要涉及資金來源、工作經費標準、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工作經費撥付方式以及工作經費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對這些要點的詳細解答:
一、資金來源
拆遷補償資金主要來源于征地拆遷成本,該成本會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確保資金的專項用于拆遷補償工作。
二、工作經費標準
拆遷補償資金的管理辦法中,工作經費標準實行包干制。具體來說:
鄉鎮、村組的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水田、旱地、林地等不同類型土地設定標準,如水田每畝2021元,旱地每畝1800元,林地每畝900元。拆遷則按每戶住宅2021元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遷墳則按每冢200元的標準。
縣國土資源局則按照每畝600元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其中包括用地報批經費。
三、工作經費使用范圍
拆遷補償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涵蓋辦公設備購置、召開村組會議、簽訂征地拆遷協議相關的村組干部及村民誤工補助、交通設備使用費、維修費等日常辦公經費開支。這些支出必須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
四、工作經費撥付方式
在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不影響項目推進的前提下,拆遷補償資金實行分期撥付制。一旦征地拆遷項目確定,相關部門會先核準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縣財政局隨后先期撥付總額的30%給鄉鎮作為啟動經費,之后根據工作進度再行撥付。
五、工作經費管理
各鄉鎮及相關部門需加強對拆遷補償資金的管理,鄉鎮對分配到的資金負總責,必須嚴格按照資金使用范圍進行支出,并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確保資金的透明、合規使用。
通過上述管理辦法,拆遷補償資金能夠得到有效監管和合理利用,從而保障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并維護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法律依據:《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第三條 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第四條 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以成都市國土局費用測算方案為基礎,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機構批準確定;國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按照國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安置費用。
第八條 征地拆遷資金應按照集團財務預算管理要求,納入集團財務預算進行管理。分年度實施的,應在總體預算基礎上,按照實施進度進行分年度預算和控制。其中:集團公司承擔征地拆遷項目納入集團預算管理;集團所屬企業承擔的征地拆遷項目納入所屬企業財務預算管理。
第一條為加強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調動征地拆遷工作積極性,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轄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發〔2009〕17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市轄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通知》(北政發〔2009〕9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海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包括征地工作經費和征地業務經費,其中征地業務經費包括征地勞務費和拆遷勞務費(以下簡稱征地拆遷勞務費)等。
第三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來源:
(一)上級或項目業主撥入的征地工作經費。
(二)根據***市物價局《關于**市*城區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有關收費問題的復函》(**價費字〔2010〕24號)規定,由區征地拆遷辦按規定收取的征地拆遷勞務費。
第四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使用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專款專用;
(二)遵守財經紀律;
(三)節約高效。
第五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誰征地、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額用于全區征地拆遷工作。
第六條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征地工作主要職責明確如下:
(一)區征地拆遷辦主要職責。
1.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征地拆遷相關工作;
2.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組織完成擬被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積變化,涉及土地承包戶數量、人口、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等前期調查工作,并對調查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3.送達和張貼征地拆遷有關批文、公示、公告、通告。
4.負責征地拆遷補償登記和確認,做好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點登記、復核、確認等相關業務工作,協調街道辦事處開展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
5.擬訂征地拆遷工作實施方案,負責征地拆遷成本費用預算編制及上報審批工作。
6.負責編制、修改和完善征地拆遷協議、補償協議及補償安置方案。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文件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房屋拆遷補償資金監管制度 房屋拆遷補償資金監管制度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五款二十條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保障被拆遷人合法權益,補償安置到位,制定本制度。一、拆遷人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參考淮北市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按照估價金額的60%款,存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的補償安置資金帳戶,全部用予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管,由拆遷人、金融機構、拆遷管理部門簽訂資金監管協議。并由金融機構出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三、資金使用,在實施拆遷時,當拆遷人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明確責權利關系,當拆遷人需要對被拆遷人支付補償安置資金時,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表)提出申請并提交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到金融機構提取,未經審核或經審核未同意,均不得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四、拆遷補償補償安置資金缺額時,應及時補定,拆遷補償安置完畢后,剩余資金全部退回。房屋拆遷補償資金監管制度 房屋拆遷補償資金監管制度
法律主觀: 一、資金來源 各地的征地 拆遷 資金管理辦法征地拆遷( 集體土地 )工作經費列入征地拆遷成本,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 二、工作經費標準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包干制。 鄉鎮、村組: 征地 按照水田2021元/畝、旱地1800元/畝、林地900元/畝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拆遷按照2021元/戶(住宅);遷墳按照200元/冢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 縣國土資源局:按照600元/畝安排工作經費(含用地報批經費)。 三、工作經費使用范圍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辦公設備購置、召開村組會議、簽訂征地 拆遷協議 村組干及村民誤工補助、交通設備使用費、維修費等日常辦公經費開支,并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 四、工作經費撥付方式 在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不影響項目推進的情況下,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分期撥付制。征地拆遷項目確定后,經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產管理局對征地拆遷實物量測算后核準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縣財政局先期撥付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的30%給鄉鎮作為征地拆遷工作啟動經費,此后根據征地拆遷工作進度另行撥付。 五、工作經費管理 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由鄉鎮對所分配的工作經費負總責,嚴格按資金使用范圍支出,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六、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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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國家項目拆遷補償標準,拆遷項目立項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褚悅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