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中關于工作經費的規定2025,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使用的規范性,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使用應當遵循規范性原則,以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和透明使用。以下是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使用規范性的詳細解答:一、資金來源與預算管理資金來源:征地拆遷工作經費通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使用應當遵循規范性原則,以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和透明使用。以下是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使用規范性的詳細解答:
一、資金來源與預算管理
資金來源:征地拆遷工作經費通常列入征地拆遷成本,并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以確保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預算管理:工作經費的使用應嚴格按照預算進行,確保資金使用的計劃性和控制性。預算的制定應綜合考慮征地拆遷的實際情況和需求,確保經費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二、工作經費標準與撥付方式
經費標準: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包干制,根據不同類型的土地(如水田、旱地、林地等)以及拆遷項目(如住宅、遷墳等)設定明確的標準。這些標準確保了經費使用的統一性和公平性。
撥付方式:工作經費的撥付采用分期撥付制,以確保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項目確定后,相關部門會先期撥付一定比例的啟動經費,后續根據工作進度再行撥付。這種方式既保證了資金的及時到位,又避免了資金的閑置和浪費。
三、工作經費使用范圍與管理
使用范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與征地拆遷相關的辦公設備購置、會議召開、協議簽訂等日常辦公經費開支。這些開支必須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正當性。
經費管理:各鄉鎮和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嚴格按照資金使用范圍進行支出,并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通過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確保工作經費的安全、規范使用。
四、執行時間與法律效力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管理辦法通常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具有法律效力。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管理辦法的規定,確保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資金的規范使用。
綜上所述,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使用必須遵循規范性原則,從資金來源、預算管理、經費標準與撥付方式、使用范圍與管理等方面進行嚴格把控和監督。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和透明使用,為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條為加強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調動征地拆遷工作積極性,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轄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發〔2009〕17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市轄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通知》(北政發〔2009〕9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海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包括征地工作經費和征地業務經費,其中征地業務經費包括征地勞務費和拆遷勞務費(以下簡稱征地拆遷勞務費)等。
第三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來源:
(一)上級或項目業主撥入的征地工作經費。
(二)根據***市物價局《關于**市*城區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有關收費問題的復函》(**價費字〔2010〕24號)規定,由區征地拆遷辦按規定收取的征地拆遷勞務費。
第四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使用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專款專用;
(二)遵守財經紀律;
(三)節約高效。
第五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誰征地、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額用于全區征地拆遷工作。
第六條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征地工作主要職責明確如下:
(一)區征地拆遷辦主要職責。
1.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征地拆遷相關工作;
2.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組織完成擬被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積變化,涉及土地承包戶數量、人口、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等前期調查工作,并對調查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3.送達和張貼征地拆遷有關批文、公示、公告、通告。
4.負責征地拆遷補償登記和確認,做好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點登記、復核、確認等相關業務工作,協調街道辦事處開展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
5.擬訂征地拆遷工作實施方案,負責征地拆遷成本費用預算編制及上報審批工作。
6.負責編制、修改和完善征地拆遷協議、補償協議及補償安置方案。
法律分析:
征收國有土地按耕地類土地300元/畝,征收非耕地類土地200元/畝的標準核定征收工作經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征地管理費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門在征地、安置、拆遷過程中的辦公、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儀器、設備的購置、維修、使用費和其他非經費人員的必要開支。征地管理費 收費標準:按全包、半包、單包征地方式不同,實行不同比例征收(—)實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下列比例收: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去3%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4%收取。(二)實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下列比例收費: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5%收取。(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按征地費總額的下列比例收費: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2%收取。(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工作費,征地費用一般由以下費用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地下附著物的拆遷補償費。(一)黨政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 孤兒院、婦幼保健、防疫站、殘疾人企業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費。(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為修建辦公樓、宿舍樓征用土地,減半征收(三)搶險救災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費。住房建設用地按70%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幾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分析:1、征用土地征用費發生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土地投資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樹木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人員安置補助費、新菜地開發基金、土地管理費等。具體土地征用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進行。2、征地工作經費和征地管理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法律分析:一般用于日常辦公經費、征地拆遷準備階段工作經費、征地拆遷實施階段工作經費、征地拆遷善后事宜處理經費、征地拆遷工作后期工作經費、其他與征地拆遷工作有關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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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章嵐研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