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鄉鎮拆遷補償規定2025,山東省拆遷補償標準,法律主觀: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 征地補償安置 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發文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文號:魯政發[2004]25號 發布日期:2004-3-21 執行日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 征地補償安置 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發文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文號:魯政發[2004]25號 發布日期:2004-3-21 執行日期:2004-3-21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高度重視“三農”問題,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指示精神,切實做好對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視征地補償和失地農民安置工作做好對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事關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近幾年,各地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十分重視,有效地維護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但是,有些地方仍存在著征地補償偏低、補償資金管理使用混亂、安置措施不力等問題,有的隨意壓低地價, 征地補償標準 不統一,同一時期對同一區位、同一性質的用地補償標準執行不統一,有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及時到位,隨意截留克扣應支付給農民的 征地補償費 ,一些縣、鄉借管理之便挪用征地補償費,一些地方建設用地單位長期拖欠征地款,不能兌付到農民手中,等等。上述問題嚴重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有的引發了群體性上訪事件,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了不利影響。對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妥善處理保障經濟建設用地與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關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補償機制。規范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進我省城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二、加大集中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工作力度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農民征地補償費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各級必須認真抓緊抓好。各地要集中力量,對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頒布實施以來發生的截留、挪用、拖欠 征地補償費用 的問題進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數,對清理出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區分不同情況盡快加以解決:對政府或有關部門拖欠的征地費,由拖欠征地費的各級政府通過財政籌措、銀行貸款等形式籌集資金一次性支付;其他存有拖欠征地補償費問題的建設項目,由各級政府督促項目實施單位限期兌付,對在建項目或擬建項目按照先兌付征地補償費后安排施工建設資金的原則,限期籌資兌現,逾期不兌現的,視情況收回土地,對當地經濟建設和農民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市政府要切實加大自查自糾工作力度,并將清欠工作進展情況專題報省政府。省監察廳、國土資源廳等有關部門要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調度,并組織專項檢查。清欠工作6月30日前必須全部完成,落實到位。今后不允許再發生新的拖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1.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以下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萬元2.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至10萬元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5萬元3.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10萬元以上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2萬元。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出資部分,應當在征收土地報批時足額撥付至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政府補貼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對于拆遷的補償,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征地補償費計算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拓展資料: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準: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竣工后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修復。鄉村道路(瀝青路面)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20-35萬元。鄉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9萬元。鄉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補償4萬元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分析:1.建設用地位于第級區片,征地補償費標準為7.5萬元/畝。2、貨幣安置: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總計¥520.3125萬元,由泰安高新區財政財務管理部撥付到北集坡街道辦事處鳳凰莊村委會,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村民議事規定研究落實具體分配方案。3、社會保障安置:高新區管委會對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萬元/畝標準,一次性支付社會保障補貼¥104.0625萬元,由泰安高新區財政財務管理部將上述補貼資金于征收土地報批前一次性劃入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土地征收經批準后,由泰安高新區社會事務服務中心會同北集坡街道辦事處、村委會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4、實物安置:由高新區管委會會同北集坡街道辦事處按照當地政策,另行制定回遷安置方案。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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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芷冬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