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是怎樣的,土地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么,1、申請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2、受理和審查市
1、申請
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受理和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征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并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4、確定出讓金,擬訂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并擬訂協議出讓方案。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按下式核定:
(1)轉讓后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2)轉讓后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5、方案報批,發出準予轉讓通知書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協議出讓方案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準予轉讓的標的、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確定受讓人的要求、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6、公開交易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7、簽訂轉讓合同
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方和成交價款后,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8、辦理出讓手續
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后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準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
1.性質不同
(1)土地劃撥性質: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2)土地出讓性質: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1)土地劃撥取得方式:需要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獲得批準,給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2)土地出讓取得方式: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使用期限不同
(1)土地劃撥使用期限: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出讓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4.權利義務不同
(1)土地劃撥權利義務: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
(2)土地出讓權利義務: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5.房屋類型不同
(1)土地劃撥房屋類型:一般為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
(2)土地出讓房屋類型: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別的。
劃撥土地并沒有使用年限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劃撥土地有期限嗎,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中已經給出了非常明確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刻咨詢”按鈕,咨詢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網專業律師。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這并不表示可以無限期、無條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這時,原土地使用隨之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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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稿:黃樂澤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頭條-一般劃撥土地有期限嗎?,劃撥土地有使用期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