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中有關拆遷補償規定2025,最高法關于審理不履行征地安置補償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履行征地安置補償的規定主要涉及征地安置補償的爭議解決和行政案件審理。以下是對相關問題的詳細解答:一、征地安置補償爭議解決途徑協商解決:根據《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履行征地安置補償的規定主要涉及征地安置補償的爭議解決和行政案件審理。以下是對相關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征地安置補償爭議解決途徑
協商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包括征地安置補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調解解決:如果雙方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調解。
仲裁與訴訟:若調解無果,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征地安置補償糾紛。
二、行政案件審理規定
受案范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征地安置補償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提起訴訟,這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訴訟主體資格:該規定第四條明確,土地使用權人或實際使用人對征地安置補償不滿,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復議與訴訟銜接:如果土地權利人認為征地安置補償決定侵犯其權益,并先申請了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復議申請的決定時,土地權利人可以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法院審理原則:在審理涉及征地安置補償的行政案件時,法院應遵循法律法規,并依據事實和證據進行公正審理,確保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履行征地安置補償的規定,通過明確爭議解決途徑和行政案件審理規定,為土地權利人在征地過程中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但對于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委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的,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法院不予受理。村委會強制繳納入戶費等費用的糾紛,以及村民要求村委會退還被強制繳納的入戶費的糾紛,法院將不予受理。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一、征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針對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物,系對物因征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基于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后一項對象為人,系對征地后失地農民的勞力安置,該項是基于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征性擁有所屬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補償費。對該征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于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同于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后,將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并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占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
3、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但安置補助費的金額多寡、支付標準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響,其標準更多地考慮受安置農民個體因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但對于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委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的,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法院不予受理。村委會強制繳納入戶費等費用的糾紛,以及村民要求村委會退還被強制繳納的入戶費的糾紛,法院將不予受理。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一、征地補償協議簽訂程序是怎樣
(一)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三)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
(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村委會作為被征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可以執行,征地補償款不是當事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可以劃扣征地補償款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是沒有行政程序法的,在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發現存在違法,為日后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留下隱患,因征地補償安置行為產生糾紛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的方式維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房屋拆遷補償怎么計算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二、征地拆遷安置補償通知書的內容有什么
通知書一般包括基本情況、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復核結果以及補償情況、房屋拆遷安置方式及告知事項四部分。
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當事人的基本信息,被列入征地范圍的土地及房屋情況、當事人補償登記或簽約選房情況、補償依據等。
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復核結果及補償情況。如被征收房屋的四至、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房屋評估補償等。
房屋拆遷安置方式。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時包括: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擬安置的房屋戶型、建筑面積及價款、各款項的結算辦法等。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時包括: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搬遷補助費、貨幣安置作價補助金等。
告知事項。包括在規定的日期內選擇安置方式的權利、逾期未選的法律后果等等。
●法院執行中有關拆遷補償規定有哪些
●法院執行中有關拆遷補償規定文件
●法院執行拆遷款
●法院執行拆遷補償款問題
●法院拆遷強制執行房產流程
●法院強制執行拆遷程序
●法院執行拆遷安置房
●法院對拆遷的規定
●法院執行強拆的法律依據
●被執行人房屋拆遷款的執行
●最高法關于審理不履行征地安置補償的規定
●最高法關于審理不履行征地安置補償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地補償標準
●最高法關于審理農村征地補償款
●未履行征地補償安置義務
●最高法司法解釋征地
●最高人民法院征地批復不可訴
●最高法院關于土地征收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法院執行中有關拆遷補償規定文件,法院強制執行拆遷程序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汪嵐涵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