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集體土地拆遷補償規定2025,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湖北省,法律主觀:1、土地征收的 土地補償費 ,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 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
1、土地征收的 土地補償費 ,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 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①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②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 非農業建設 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耕地占用稅 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從上述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不管是什么類型的土地征用,都需要嚴格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 征地 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規 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 不動產權 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備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由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也就是現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領取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這個是一家的一個宅基地只能填寫一份,這就意味著,如果有兩個以上宅基地的農民只能確權一處宅基地。當地的國土部門根據農民的申請,對農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圍、界線、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這就是村里最近常見的測量隊,他們主要負責對農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第四、測量過程中,還要組織這塊地的相鄰地塊的農民一起去現場指認各自界限,并且在雙方都認可的界限、界址點共同簽名蓋章。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主觀:一、房屋價值補償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 計算補償金 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二、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三、其他補償項目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 停產停業損失 ,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1、集體土地上 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規范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 征收補償標準 仍散見于 土地管理法 及 地方性法規 ,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么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為便于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號文件。農村征收拆遷包括農用地和宅基地兩個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 農村宅基地房屋 補償因國家正在抓緊制定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新標準,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償,宅地地上房屋僅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相信新的法規出臺后,可能完全參照國有土地 房屋征收補償 項目予以賠償,再次我們將拭目以待。在這里我只是簡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 1、 宅基地補償 費; 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 3、安置費和搬遷費; 4、困難補助和獎勵; 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 6、 非住宅房屋 營運損失補償等。
法律客觀:安慶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第九條征地拆遷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含建、構筑物)補償費。第十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拆遷的各項費用,應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第十一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讓出土地。無法定事由拒不讓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章土地、青苗補償與勞力安置第十二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征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補償;(二)征收林地的,按該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三)征收果、茶、桑等園地的,按該園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補償;未曾收獲的,按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四)征收魚塘、藕塘、葦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五)征收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土地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林業、漁業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三)征收耕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四)征收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土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應超過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漁業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第十六條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市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標準,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確定。第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也可選擇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對產權調換補償安置面積,可按該戶常住人口人均不超過30平方米建筑面積控制,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拆遷非住宅房屋,以貨幣補償為主,也可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拆遷房屋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第十八條實行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補償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前款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結算差價。第十九條對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認定,但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給予適當營業補償。第二十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房屋占地面積,以土地使用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經合法批準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以批準的用地面積為依據。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法定批準文件規定的建房面積;已合法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第二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給予每戶搬家費300元。過渡費按18個月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制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還應當按實際情況對被拆遷人補償下列費用:(一)需要搬遷設備的,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置費用;(二)因拆遷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對停產、停業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一)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二)在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三)在征地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栽的樹木;(四)其它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第二十三條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第二十四條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主觀: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發布征地公告。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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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武漢集體土地拆遷補償規定文件,武漢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柳一安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