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縣拆遷征地補償規定2025,金沙縣征地補償標準,法律主觀:1、 征地補償標準 的具體規定 (1)各項 征地補償費用 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 征地補償安置 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 土地補償
1、 征地補償標準 的具體規定 (1)各項 征地補償費用 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 征地補償安置 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2、征地補償費用具體標準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3、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①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②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③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金沙縣征地補償標準是這樣的
“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3]。
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金沙縣征地補償標準是這樣的
“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一、總則
第一條凡在沙市城市規劃范圍內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均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城市規劃范圍內的所有建設用地,由城市規劃部門統一管理。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房管部門管理。建設單位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必須報房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理。否則,城市規劃部門不簽發建筑許可證,銀行拒絕付款。
第三條因建設需要搬遷單位和住戶時,房管、城建部門必須共同負責做好拆遷動員和安置工作;被遷單位和住戶,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建設的需要,按規定時間搬遷騰地;建設單位以及被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被遷居民的所在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拆遷動員工作。
二、居民拆遷安置
第四條對被遷城市居民的住房,應予安排。就地安置的,由拆遷戶自找地方臨時借住,借住確有困難的,由建設單位幫助解決,被遷居民的所在單位協助搞好這一工作;建設單位必須在居民遷出十二個月內建好安置房,安置好借住的拆遷戶;拆遷戶在臨時借住期間,由建設單位按《拆遷戶借住期補助費標準》發給臨時借住補助費。它地安置的,建設單位要事先把拆遷安置房準備好,并經房管部門驗收后再搬遷。
第五條安排新房的數量,根據家庭人口狀況確定。有本市正式戶口的常住居民,屬安置對象;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也應予安置。拆遷范圍確定后遷入的戶口,不屬安置對象。
第六條在職被遷居民參加拆遷會議和搬家,占用工作時間,由房管部門出具證明,所在單位按公假處理,工資照發,不影響評比、獎勵,但累計占用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周。
第七條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居民住房,根據拆遷戶所需面積,按新建住房價格和合理的配套建設費用(含拆房后的材料折價款),由建設單位一次付款給房管部門。拆除居民私房,按《沙市市民房拆遷作價計算辦法》所計價格,由建設單位一次付款給房主,拆除的材料由安排住房的單位處理。
第八條私房拆除后要求遷建的,由房主提出申請,房管部門批準,在房管部門監督下自建或由建設單位遷建還原。自建的,由建設單位按《沙市市民房拆遷作價計算辦法》所計價格增加百分之五十,發給房主遷建補償費,遷建資金的不足部分,由房主自己解決。用地和材料指標,由城市規劃、計劃部門審批解決,房管部門統一承辦。私房遷建,由房主自己解決臨時借住問題。
三、單位拆遷安置
第九條拆除單位自管房中的非住宅建筑物,由建設單位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積、原結構類型的新建價格(含拆房后的材料折價款),付款給被遷單位自行遷建,自行遷建確有困難的,建設單位可以按同一價款在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地區協助遷建。拆除單位的住宅(不包括集體寢室),由建設單位提供安置房,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安置住戶。
第十條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單位用房,由建設單位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積、原結構類型的新建價格(含拆房后的材料折價款),付款給房管部門。商業用房應參照國務院〔1981〕103號文件精神由房管部門安排;生產用房由生產單位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由房管部門協助解決。
四、農村人民公社社員拆遷安置
第十一條拆遷郊區農民私有房屋,應本著充分利用原房舊料遷建還原的原則,由建設單位按《沙市市民房拆遷作價計算辦法》所計價格,發給房主補償費和必要的材料指標,委托生產隊包建或農民自建。生產隊包建或農民自建有困難的,由建設單位按上述標準遷建還原。擴大面積和改善條件所需費用,由房主自己承擔。
第十二條遷建農民房屋所需地基,由社隊在城市規劃的郊區居民點范圍內解決。建設單位按土地征用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付給社隊地基補償費,在它隊安排的按百分之百付給地基補償費,新地基仍歸原生產隊所有。
第十三條農民因征地拆遷后轉為城市居民的,其拆遷安置按本辦法中城市居民拆遷安置的有關條款辦理。
五、其他
第十四條因上述拆遷引起的新的拆遷,按同一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拆遷外僑、教會、寺廟的房屋和紀念性建筑,拆移建設用地上的市政、公用設施(如人防、公廁、電桿、綠化物、各種管線等),或建設用地內遇有名勝古跡和發現文物,應與各主管部門聯系,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已經確定拆遷的房屋,任何被遷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如損壞或拆除其中材料,視情況降低補償價格。
第十七條單位和私人的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應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拆除的材料由單位和本人自行處理。
六、違章處理
第十八條對已按有關規定作了補償、安置,仍然堅持過高要求,拖延搬遷的單位和個人,經動員無效,由房管、城建部門限令其搬遷;對故意刁難,拒不搬遷,嚴重影響建設的,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強行搬遷。
我們都知道農民伯伯不容易,他們自己擁有的每一塊土地都是辛辛苦苦的保護出來的,但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的不斷進步,城市的發展速度也越來越快,高樓大廈是一座又一座,所以國家開始了征地,既然征地了就到對土地的主人給予補償,那么南沙區征地補償標準有哪些內容?
南沙區征地補償標準有哪些內容?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很多地方的征地補償標準也都是差不多的,可能會有一些小細節上不太一樣,國家征地之后會給相應的補償,這樣做也是為了老百姓們的公共利益,同時國家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也是保護了老百姓們的合法權益。
金沙縣征地補償標準是這樣的
“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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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趙一思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