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拆遷補償規定2025,新型房屋拆遷補償合同是否需要交印花稅,房屋拆遷補償合同不交印花稅。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房屋拆遷補償合同不屬其應稅憑證。【法律依據
房屋拆遷補償合同不交印花稅。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房屋拆遷補償合同不屬其應稅憑證。
【法律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法律分析:印花稅屬于列舉性質的憑證稅,凡列舉的憑證都應當繳納印花稅,未列舉的憑證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到目前為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并未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同列入應稅憑證。因此,這類房屋拆遷補償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業拆遷補償協議的印花稅一般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企業拆遷補償協議暫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法律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法律分析:不需要,征地補償不屬于印花稅的交稅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法律分析:房地產企業拆遷不用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的匯總和繳納的期限是一個月,房地產在開發企業及動遷戶已經簽定的房屋拆遷的補償協議是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的,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是屬于列舉的性質的憑證稅,列舉過的憑證都應該繳納印花稅,沒有列舉的憑證是不用繳納印花稅的。拆遷補償協議不在列舉的范圍之內,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法律分析:不用交。
法律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 產權轉移書據(3) 營業賬簿(4) 權利、許可證照(5)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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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陶冬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