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拆遷補償金標準,含山縣拆遷補償標準,法律主觀:一、拆遷補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被拆遷地區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為基礎計算,具體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而定。
一、拆遷補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被拆遷地區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為基礎計算,具體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而定。二、征收方威脅不搬遷要強拆拆遷戶應該相信嗎征收方威脅不搬遷就要強拆的,要看拆遷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強制拆遷的,如果符合的,被拆遷人要做好準備,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三、被拆遷人如何選擇拆遷補償標準選擇實行房屋補償的,可根據城市規劃的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實行就地房屋補償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補償房屋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實行就地房屋補償。補償依據商品房價新條例規定,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就地房屋補償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將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被拆遷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結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房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新條例中規定的拆遷區域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法律主觀:每個地方土地 征收補償標準 都不一樣,具體的補償標準由當地的政府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土地性質等因素制定。一般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 征地補償費用 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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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計算。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如林地、園地、牧草地、水域等)和建設用地按該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八倍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土地,按該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4、特殊用地的補償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3、征用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4、平均年產值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出具的前三年產值的統計資料計算。
三、如按照前
一、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青苗補償費
從征地批復下達之日起,有青苗的給予青苗補償費,無青苗的不予補償。青草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五、地是附著物的補償
1、樹木以胸徑計價。除特殊樹種外,一般樹種5厘米以下的每棵按1-5元計算;6-10厘米每棵按8元計算;11-15厘米每棵按10元計算;16-20厘米每棵按15元計算;21-25厘米每棵按20元計算;26-30厘米每棵按25元計算;30厘米以上每棵按30元計算。
2、果樹的計算標準。幼果小樹每棵10元;初果樹每棵100元;盛果樹每棵300元。
3、苗圃幼苗每畝500元,初苗每畝700元,簸箕柳、桑柳條等經濟樹每墩10元。
4、水井補償費:
(1)、磚、石井每眼500元;
(2)淺水機井每眼5000元;
(3)深水機井每眼20000元;
(4)已報廢的井不予補償。井上設備需要拆除的另付給設備拆除費50-100元。
5、水渠:磚、石或砼結構按實際投資,每年扣除5%的折舊費予以補償;土渠道按土方量每立方米6元予以補償。
6、墳墓遷移費:每個墳補助200元,多一具尸體增加50元。無主墳深埋處理。烈士墳墓由民政部門負責處理。
7、溫室及大棚拆遷補償標準:
(1)磚墻身、砼小梁、蓋板或灰渣框頂、采光部分為角鋼架、覆蓋玻璃每平方米150元;
(2)磚墻身或半磚墻身、木結構、草泥頂、采光部分為角鋼架、覆蓋玻璃每平方米100元;
(3)土墻身或半磚墻身、木結構、草泥頂、采光部分為角鋼架或條條竹木混合架、覆蓋薄膜每平方米80元。
(4)塑料大棚:全棚為鋼材骨架、薄膜覆蓋全棚者每平方米補助50元;有架無塑料薄膜者每平方米25元;
(5)弓棚、中弓棚每平方米20元,小弓棚每平方米10元;
8、建筑物拆遷補償標準參照《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費用標準》執行。
法律分析:安徽省廬江縣的房屋拆遷補償費包括房屋補償費,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各個補償費也都有相應標準,房屋被拆遷者可以參照規定獲得相應的房屋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一類土地:廬城鎮。
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12460元/畝;安置補助費:28480元/畝;綜合補償:40940元/畝。
二類土地:其他地區。
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11900元/畝;安置補助費:25500元/畝;綜合補償:37400元/畝。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廬城規劃區執行廬政秘﹝2011﹞131號文件,廬城規劃區之外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3元/平方米。現房安置和貨幣補償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從被拆遷人交房之月起發至回遷安置通告時止。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補償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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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軒安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