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宜興拆遷補償標準,宜興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2,法律主觀:根據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九條對 被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
根據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九條對 被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宜興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包括:(一)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二)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三)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宜興市拆遷補償標準應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費、過渡期租金等多項內容。
法律依據:
1.《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則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2.《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拆遷補償應當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費、過渡期租金等內容。
3.《宜興市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拆遷補償應當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費等內容,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綜上所述,宜興市拆遷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則確定,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費、過渡期租金等多項內容,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
無錫2021年拆遷補償標準明細如下: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包括:1、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無錫市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1、產權交換式補償。2、貨幣補償。產權交換式補償:房屋價值補償標準,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要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統稱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原建于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及安置費標準:按照宜興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宜政發〔2020〕217號)。其中,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41.2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75萬元人;建設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82.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57.75萬元/公頃。
2、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按《宜興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宜政發〔2013〕234號)文件執行;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和地下埋設物補償按相關規定辦理。
3、青苗補償費標準:按《宜興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宜政發〔2013〕234號)文件執行。
4、征地安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式:按《宜興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宜政發〔2013〕234號)文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一、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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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黃諾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