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房屋的價值關系到被征收人所能獲得的補償款,有時征收過程繼續多年,房屋、土地價值的變化也會很大。那么,究竟該如何確定公平、合理
拆遷中房屋的價值關系到被征收人所能獲得的補償款,有時征收過程繼續多年,房屋、土地價值的變化也會很大。那么,究竟該如何確定公平、合理的評估評估時點呢?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結合圣運律師代理的真實案例為大家做詳細講解。
劉先生在內蒙古巴彥淖爾市擁有合法的房屋,曾經在區教育局的批準下建立了幼兒園。現在因棚戶區改造項目,幼兒園面臨了征收。
市住建局作出了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在其中提到給予劉先生的具體安置補償方案,若選擇貨幣補償則按照評估公司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書》進行補償。劉先生看完補償方案后發現,其幼兒園的評估時點為2009年,至今已有10余年,這期間物價飛漲,以此評估報告作為參考標準進行補償明顯是不合理的。
《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時點確定的目的是便于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市縣級政府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如果未能與被征收人就房屋補償安置問題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及時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妥善解決房屋補償糾紛。
市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依據的是評估公司曾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書》,該份報告書從未給劉先生送達過。該份報告是第三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得出的,在拆遷過程中,劉先生未對該報告予以認可,也未與拆遷人員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意見。在這樣的情形下,巴市住建局就擅自作出了《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該份裁決書的作出明顯存在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的。
依據《評估辦法》相關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實踐中,如果評估報告的作出未能真實的體現房屋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價值,則依據實際情況來動態調整。如果征收方因怠于履行補償安置職責而長期未作出補償決定,房價又較大上漲時,則相應的需要根據情況依法調整評估時點。
如果補償數額與預想中的數額相差很大,我們可以圍繞評估報告來找出“貓膩”,這就需要對整個評估過程是否按程序進行,評估內容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合法合理等因素來評判。如果廣大征收人對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點不了解,建議向專業人士進一步咨詢,及時維權。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這一勝訴判決有力推動了劉先生的維權進程,相信在律師下階段的傾心協助下,劉先生的合法權益也會得以良好維護,能夠早日得到屬于自己的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