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扣住拆遷款合法嗎,村里扣住拆遷款合法嗎,村委會截留拆遷款合法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村委會截留一部分征地補償款用于本村公共事業建設是合法的,但截留過多且未經村民表決則屬違法行為。征收土地應足額支付補償費、安置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保障農民權
村委會截留拆遷款合法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村委會截留一部分征地補償款用于本村公共事業建設是合法的,但截留過多且未經村民表決則屬違法行為。征收土地應足額支付補償費、安置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保障農民權益。征收單位房屋應給予拆遷補償,保障居住條件。貪污、挪用、截留征收補償費等為違法行為。集體成員決定土地承包、補償費分配等事項。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法律分析
一、村里扣住拆遷款合法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村委會截留部分征地補償款用于本村公共事業建設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但如果截留補償款過多,并且未經村民表決的,就是違法的行為。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征地補償費用項目有哪些
(一)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三)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四)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結語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村委會截留部分征地補償款用于本村公共事業建設是合法的。然而,如果截留補償款過多且未經村民表決,就屬于違法行為。征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這些費用應依法足額支付,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生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同時,下列事項應經本集體成員決定,包括土地承包方案、土地補償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等。根據法定程序,我們應確保公正公平的征地補償。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 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業行政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服務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健全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應當先與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簽訂協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在治理活動開始之前,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治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申請,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權屬的合法證明文件和治理協議;
(二)符合防沙治沙規劃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資金證明。
農村征地拆遷糾紛一般都與征地拆遷補償款有關,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得知,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這不等同于村委會可以隨意對征地拆遷補償款進行分配、發放。村民朋友對于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分配,可以申請村務公開,村委會如果不公開,可以以村委會為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上述規定中,將村委會納入了行政訴訟的被告范疇。但并非村委會所有的行為都是可訴的,在下列四種情形中,村委會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1、村委會依法行使的帶有強制性的公務行為。
根據規定,村委會具有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其他財產的職能。針對村委會上述職能產生的行為,可以將村委會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例如,不服村委會對村民責任田的分配。
2、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明確授權村委會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責行為。
村委會的行為通常代表著縣人民政府的意志,因此村委會如果在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授權下實施了相關管理行為,可以針對這種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將村委會作為被告。
3、村委會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責導致村民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產生糾紛。
村委會的非法行政行為與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行政責任。
4、村委會超越行政機關委托權限實施的行政管理職責行為。
例如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村委會按規定數額代收該村村民的鄉統籌費,而村委會擅自擴大收費標準向村民多收鄉統籌費,由此產生糾紛的,將村委會作為行政案件的被告。因為委托的行政機關(鄉或鎮人民政府等)只應對受委托的村民委員會在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從事的行為負責,對超出權限所從事的行為則應當由村民委員會自行負責。
法律分析: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村委會扣留土地補償款不違法,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事實上,截留部分補償款也都是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該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收支狀況向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大家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法律分析:村委會只可按照一定比例扣留土地補償費,剩下的要發放給村民。村委占用其他征地補償款的,村民可以向上一級部門進行反映問題,也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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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雯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