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長騙取征地補償款構成了什么犯罪,村長騙取征地補償款構成了什么犯罪,村長騙取征地補償款可能會構成貪污罪。根據法律規定,村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征地補償款的,是貪污罪,如其所騙取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村長騙取征地補償款可能會構成貪污罪。根據法律規定,村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征地補償款的,是貪污罪,如其所騙取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呢
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有:
1、貪污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數額特別巨大的,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二、犯貪污罪可以判死刑嗎
犯貪污罪可以判死刑。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刑法中受賄罪既遂是以什么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的受賄罪既遂是以貪污罪的標準量刑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征地補償應該被土地所有主,也就是農民來獲得,但是有些村主任可能會騙取征地補償,這就可能構成了犯罪,那么村主任騙取征地補償款構成了哪種犯罪?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隨意領取他人的征地補償金,想讓我受到一定的法律懲罰。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犯罪構成要件上的特點。單位犯罪除了應具備一般犯罪構成的四要件(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外,還應當具備一個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即法律明確規定。依據刑法總則30條的規定,只有刑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明確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才能構成單位犯罪,否則便不能構成單位犯罪。犯罪行為方面的特點。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在行為方面相比,具有以下兩個明顯的特征:一是單位犯罪的主觀動機、目的必須是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且“犯意”必須是以一定的程序、形式等表現出來的單位意志;二是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犯罪所獲得的利益必須被單位占有、使用,而不能由單位內個別人或部分人享有,否則便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自然人犯罪。上述兩點是一般的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之區別,不具備上述兩個特點的犯罪,肯定不是單位犯罪。但具備了上述兩個特點的犯罪,也不能完全肯定是單位犯罪,例如,為了犯罪而注冊公司(或成立單位),公司成立后進行犯罪行為,也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所有構成要件及特征,但卻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再如,國家機關實施的犯罪行為(如走私等),雖然在形式上也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與特征,但由于國家機關主體的特殊性,在認定犯罪時,無論法律有否規定該犯罪包含單位主體,一般都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而一律認定為自然人犯罪。顯然,具備了上述兩個特點的犯罪也可能是自然人犯罪,所以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為單位犯罪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綜觀本案的各種行為、事實和情節: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也達到了法定年齡,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肯定存在故意,并且騙取了財產,所以本案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成立自然人詐騙罪。認定本案為自然人詐騙,需要糾正的兩個認識偏差糾正對財產犯罪動機、目的認識上的偏差。即一般人善良的意識認為:在財產犯罪中,尤其是騙取、竊取、侵占型的財產犯罪中,行為人應該出于將犯罪對象非法據為已有的目的,否則便難以認定為犯罪。其實這是一種對刑法認識上的誤區,刑法中設定的每一條法律規范,都是為了保護一定的法益即某種社會關系。對于財產犯罪而言,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所擁有財產的各種權利,換句話說,刑法打擊的是侵犯公、私財產的行為,而不是取得財產的行為。所以,只要行為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具體法益,并且達到了刑法所限定的程度,一般情況下,就構成該犯罪。正因如此,刑法中的大部分犯罪并不以犯罪的動機、目的、個人是否取得財物為構成要件。如刑法第266條對詐騙罪的規定,并沒有限定行為人騙取財物的動機或目的必須是據為己有,所以,在認定犯罪時,不能盲目地認為行為人為第三者尤其是為本單位而詐騙財物、或者將詐騙來的財物歸第三者或本單位所有時,就不構成詐騙罪。所以,正因為有上文中的各種行為出現,村主任騙取征地補償款構成了一定的罪行,當農民朋友的征地,沒有獲得一定的補償時,首先想到的就是通過合法的手段來維護個人權益,這也是唯一的正當途徑,應該讓犯罪分子得到相應的懲罰,這樣我們社會的環境才能越來越和諧。
村長冒領征地補償款構成貪污罪。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一、構成貪污罪應具備的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法律分析:原告劉x芳是x安縣板東村3組的農民,于1990年3月與鄰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劉x芳結婚后,戶口沒有遷出,一直在村內生活。1995年x安縣統一調整土地時,板東村委會分給原告1.5畝責任田,并辦理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1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設需要,政府征用了板東村民委400多畝的土地,原告的1.5畝責任田也在征用范圍。征用程序完畢,各類征地補償費用也轉支付給了板東村委會。板東村委會村干開會討論明確了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在將土地補償費用分發給農戶時,板東村委會提出原告劉x芳已經出嫁,而且其丈夫屬于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戶口,原告應當在其夫家分地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補償費,僅發給原告1.5畝責任田的青苗補償費,不發給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合計6萬余元,而且沒有安排劉x芳就業。喪失責任田,又沒有得到土地補償,使得原告劉x芳的生活確實困難。此后劉x芳多次找村委會要求給付土地補償費,沒有結果。
為此,原告劉x芳于2014年10月向縣法院起訴:因為高速公路建設,征用原告土地1.5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被板東村委會截留,訴請給付原告。
被告板東村委會辯稱,原告丈夫是農村戶口,原告應當在其丈夫戶籍所在地分責任田,因而土地補償費不應發給原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x芳的戶籍一直在被告板東村委會,并在被告處分得責任田,現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農村戶口為由,確定原告不應在本村分責任田,無法律依據。被告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均分到戶,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沒有安排就業,生活確實困難,應得到作為其生活補助的土地補償費,被告應如數發給。被告拒不發放土地補償費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權益。故判決板東村委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給付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6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村長騙取征地補償款構成了什么犯罪:大隊隊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屬于貪污罪。利用職務之便將土地補償費用占為己有是一種貪污行為。【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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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欣夏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