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違章建筑,強制拆除違章建筑,行政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并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不減損當事人權益或增加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應公告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當事人如不拆除且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
行政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并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不減損當事人權益或增加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應公告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當事人如不拆除且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分析
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方式進行懲戒的行為,而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并未減損當事人權益或增加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拓展延伸
違章建筑治理:加強執法力度與規范化管理
違章建筑治理是維護城市秩序和建設良好城市形象的重要任務。為了加強執法力度與規范化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強執法力度,增加執法人員數量,提高執法效率,嚴厲打擊違法建筑行為。其次,建立健全違章建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和監管,便于及時發現和處置違章建筑。同時,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違章建筑危害的認識,增強社會監督力量。此外,加強規范化管理,制定相關建筑規范和標準,加強對建筑施工過程的監督,確保建筑質量和安全。通過以上措施的綜合實施,我們將能夠有效治理違章建筑問題,促進城市發展和居民生活質量的提升。
結語
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不屬于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不減損當事人權益或增加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若當事人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且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拆除。為維護城市秩序和形象,我們應加強執法力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宣傳教育和規范化管理,以治理違章建筑問題,促進城市發展和居民生活質量的提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n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章建筑可以強。具體如下:1、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和報建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建設房子的,屬于違章建筑,在當地相關部門多次下達拆除通知而未自行拆除的,由當地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強制拆除;2、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只有經過復議和訴訟之后,被強拆人敗訴才會面臨強拆。3、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違章建筑政府可以強行拆除。政府部門對違法建筑進行強拆需滿足以下條件:①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②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只有經過復議和訴訟之后,被強拆人敗訴才會面臨強拆。怎么認定違章建筑在拆遷征收領域中,違章建筑的類型主要有:(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3)未經批準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4)占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5)未經批準占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6)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違章建筑的表現形式主要有:(1)未經批準、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筑的;(2)相關法律出臺前已建成的建筑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說,法律出臺后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于違章建筑,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4)當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違章建筑,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復都不給;(5)當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違章建筑,但是政府默許;(6)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筑;(7)棚戶區;(8)政府拆遷征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分析: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程序:
第一步,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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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黛語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