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可以買嗎,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可以買嗎,不能輕信開發商的口頭宣傳和承諾,買房前,須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具備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查驗商品房項目的建設手續,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決定買房時,須審慎簽訂商品
不能輕信開發商的口頭宣傳和承諾,買房前,須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具備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查驗商品房項目的建設手續,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決定買房時,須審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
目前,有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用于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安置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
然而,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有些項目允諾辦理的“鄉產權”、“小產權”,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十條,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
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允許戶口為同村或同集體的人買,不能夠上市交易,其余不符合條件的人購買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證的房子是不能上市買賣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允許戶口為同村或同集體的人買,不能夠上市交易,其余不符合條件的人購買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分析:按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個人不單獨享有所有權,所以,你要買賣農村集體土地,即使說可以的話,那也得先取得大伙的同意。不過,在法律上,農村集體土地一般不可以買賣,農村土地屬于集體用地,所有權屬于集體,因此不可以買賣,但可以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自由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可以建商品房,但需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合資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土地使用標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一、如何合法改變農村土地的使用用途?
按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土地管理法私有土地買賣是否允許
1、土地所有權是不能買賣的;
2、私有土地買賣如果是買賣使用權,并且使用權是合法取得的,可以依法進行買賣。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2)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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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銘海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